女性生育权是女性区别男性的特征之一,这是自古以来就永恒存在的。低于女性生育权来说,在现实生活中我们要合理保护。那么,女性生育权包括什么内容呢?我相信你对这个问题产生浓厚的兴趣。今天树图网的小编就带你详细了解与之相关的法律问题。下面,请看详细介绍。
树图思维导图提供 女性生育权包括什么内容 在线思维导图免费制作,点击“编辑”按钮,可对 女性生育权包括什么内容 进行在线思维导图编辑,本思维导图属于思维导图模板主题,文件编号是:cb600e3acaea2136de3ac794db51ea43
女性生育权包括什么内容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1、生育决定权
生育决定权是生育权的核心,最能体现生育自由这一生育权的实质。生育主体有权请求对方帮助或同意自己进行生育,这是生育主体决定生育与否的内心意思表现于外的活动。它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1)生育方式选择权
生育方式选择权指女性有权选择采用何种方式进行生育。随着科技的发展,除了通常的两性结合的生育方式外,公民还可以选择人工受孕,试管婴儿和代孕等其他方式。
(2)生育数量决定权
当生育与性爱相分离,成为一项技术上的问题时,女性便可以决定自己想要生孩子的数量,但这个权利的行使要符合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在保障人口质量、优生优育的前提下进行,使个人生育权同他人社会利益之间实现价值平衡,保障生育权和其他权利同时实现。
(3)生育质量选择权
随着现代医学、生物化学、分子生物学以及影像学技术的发展,女性可以借助医疗和医学技术,在怀孕前规避遗传病的发生,孕育健康胎儿,防止遗传性疾病的传播,在怀孕时,对于那些有健康缺陷如遗传性疾病、脑瘫、残疾的胎儿,父母可以拒绝接受。
2、生育知情权
生育知情权是指女性作为生育权主体对与自身生育相关的信息所具有的了解知晓的权利,比如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等方面的科学知识。生育知情权是实现其他生育权的前提和基础,直接影响到其他生育权的行使和效果。不知情就不能或不能正确地决定是否生育、何时生育、选用何种生育方式和生育调节方式等。生育知情权的义务主体一般为生育关系伙伴、医疗卫生机构、政府相关部门等。生育关系伙伴一般应将自身身体状况告知对方,医疗卫生机构应将相关医学检查结果医院相关处置措施及其风险,政府相关部门应将生育的相关法规和政策告知生育主体。
3、生育安全权和保障权
(1)生育安全权
生育安全权指女性享有生育保险以保证生育安全的权利。医疗机构应当为育龄女性和孕产妇提供必要的孕产期保健服务,以保证女性生育安全。在孕妇生产过程中,医生和助产人员应当提高助产技术和服务质量,严格遵守有关操作规程预防和减少产伤。《母婴保健法》规定:“国家法子母婴保健事业,提供必要条件和物质帮助,使母亲和婴儿获得医疗保健服务。国家对边远贫困地区的母婴保健事业给予扶持。”
(2)生育保障权
它是指生育主体在进行生育的过程中,有从国家和社会提供必要服务和保障的权利。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在第五章以专章形式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内容作了详细规定,反映国家对保障公民生育权的重视。有些学者还对一些专门与妇女相关的生育保障权作了总结:(1)孕产期和哺乳期受特殊保护的权利(主要包括四个方面:孕产期和哺乳期不被解雇权、产期休假权、劳动时间哺乳权以及受特殊劳动保护权);(2)享受生育社会保险待遇权;(3)孕产期和哺乳期医疗保健的权利;(4)孕产期和哺乳期不离婚的权利;(5)丧失生育能力后离婚时优先扶养子女的权利等。
第一男女双方特别是夫妻双方在要不要生育或何时生育的问题上难以达成一致时,所谓的“男女平等”只能是无法实现的神话。因此在双方就此意见不一致时理应更多地保护弱势方女性的人身权益。理由如下:第一,男子的性权利和生育意愿要通过女性主体才能实现。任何违背女性意志的男性强权都是违反妇女人权的违法行为。比如在男方坚持要孩子而女方不愿生育的情况下,如果由男方做主,就意味着丈夫享有对妻子身体和意志的强制权,这将以女性人身自由的丧失和身心被摧残为代价。而将生育决定权赋予女方,在某种程度上可能委屈了男方,但其最坏的结果是双方离婚。而男方可以重新选择其他愿意生育子女的异性再婚。毫无疑问,前者可能导致的恶果远比后者严重。
中国的《民法通则》、《宪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收养法》、《母婴保健法》 、《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法律和行政法规中,对公民享有的生育权利都作了具体规定。特别是有关国家和公民生育权利益发生冲突方面,对公民享有的多项计划生育权利作了具体规定。这些规定为计划生育人权提供了较为全面的法律保护。
散见于这些法律和行政法规中的公民计划生育权利主要有:
(1)依法生育权;
(2)不生育权;
(3)获得避孕和节育服务权;
(4)生命健康权;
(5)人身安全保障权;
(6)人格尊严权;
(7)孕产期和哺乳期不离婚权;
(8)孕产期和哺乳期不被解雇权;
(9)产期休假权;
(10)劳动时间哺乳权;
(11)孕产期和哺乳期受特殊劳动保护权;
(12)孕产期和哺乳期享有医疗保健权;
(13)享受生育社会保险待遇权,等等。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6]《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9]《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