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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和她的生育权 谁都无权侵害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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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的思想千百年来影响着人们的家庭观和生育观,而物质文明高度发达的工业社会,公民个人对于自我权利及个人价值的追求也达到了一个空前的高度,生育权作为一个为数不多、与他人权利产生直接利害关系的特殊权利,近年来成为人们热议的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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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他和她的生育权 谁都无权侵害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法律界人士指出,公民的生育权是一项基本人权,是自然人与生俱来的最基本的自然权利。生育权与其他由宪法、法律赋予的选举权、结社权等政治权利不同,是任何人或任何机构都不能剥夺的。

典型案例

案例一

妻子私自堕胎丈夫起诉离婚

家住城关区的刘斌与妻子结婚4年了,一直未要孩子。2009年1月,刘斌的妻子张梅意外怀孕,惊喜的刘斌赶忙将老家的母亲接到兰州照顾妻子。而张梅考虑到生育质量及工作方面的种种不便,便和刘斌商议去医院做流产手术,刘斌坚决不同意。可张梅决心已定,独自一人到医院做了流产手术。得知妻子偷偷堕胎,刘斌暴跳如雷,不管张梅怎样解释,刘斌就是不能原谅她,此后,双方经常为此发生争吵。之后发展到只要吵架,张梅就离家出走回娘家。时间一长两人的感情越来越淡,即使张梅回家,两人也是各居一室,彼此形同陌路。2010年3月,刘斌到法院起诉离婚,理由是张梅未经他同意私自堕胎,侵犯了他的生育权利,两人感情已破裂,请求判决离婚。

案件在审理中,张梅认为,妇女有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终止妊娠是其权利,应受法律保护。其与刘斌的感情并没有破裂,请求法院驳回刘斌的诉求。

城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梅未同丈夫充分沟通便私下堕胎,确实伤害了夫妻之间的感情。经法庭调查,双方自2009年6月分居至今,夫妻感情破裂,现双方已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刘斌诉请离婚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文中当事人系化名)

案例二

前妻违约再生娃前夫起诉输官司

王晓凯与宋家于2005年9月协议离婚,女儿小月归母亲宋家抚养。双方在登记离婚时,就子女抚养问题签订协议约定:“为使两人的精力放在抚养教育婚生女小月身上,各自在婚后均不得再生育子女,违约者支付对方违约金10万元。”2007年2月,宋家再婚,并于2009年9月与再婚丈夫生育一男孩。得知此消息,王晓凯向法院起诉,以宋家违反双方签订的不再生育的协议为由,要求宋家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其违约金10万元。

宋家则辩称,当初签订协议时,并非自己真实意思表示,即使再婚后又生育子女,也并不影响自己对小月的抚养教育,并且自己拥有合法生育权利,当初签订的协议应属无效,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王晓凯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生育权是公民的法定权利,不因与他人的协商行为而受到限制。在不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公民按照国家规定享有生育子女的权利。公民可以自愿放弃生育权,如果以后又想生育子女时,仍然可以继续行使生育权。因此驳回了王晓凯的诉讼请求。王晓凯和宋家达成的关于禁止生育的协议,是对法律赋予公民的生育权的人为限制,违反了法律关于公民享有生育权的规定,这种协议客观上也侵犯了宋家现在丈夫的生育权,因为其合法行使生育权必须以宋家的生育权不受限制为前提条件,因此,双方签订的禁止生育的协议无效。(文中当事人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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