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两次怀孕,两次背着丈夫做了人流手术。18日,哈市市民张勇(化名)以讨要男性生育权为由欲状告妻子,让她履行生育义务。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男性生育权被侵犯的现象并不少见,2002年9月1日正式实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虽然强化了男性生育权的概念,但在实际生活中,即使男性以妻子侵犯生育权为由起诉到法院,法院还是很难就实现生育权的诉讼请求进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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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两次做人流 丈夫欲讨生育权遇法律难题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妻子两次人流 丈夫欲讨“生育权”
“生孩子不是一个人的事,怎么她说做流产就做呢?而且事先从来不和我商量,就私自去了,这已经是第二次了。我没有别的意思,也不想和她离婚,我就想通过法律渠道,让我妻子给我生个孩子。”18日,黑龙江民强律师事务所主任段接伟接待了哈市市民张勇(化名)。张勇表示,作为丈夫,他准备将妻子起诉到法院,向她讨要生育权,履行妻子的生育义务。当日,记者赶到律师所对此进行了采访。
据张勇向记者介绍,他今年32岁,是哈市某事业单位的司机。2000年,经人介绍,他和现在的妻子肖玲(化名)结婚了,妻子是哈市某银行的记账员。婚后,两人的感情一直不错。关于是否要小孩的问题,妻子对他说过,不想这么年轻就被孩子、家庭拖累,所以暂时不想要。
“最开始我不同意,我的意见是顺其自然,如果怀孕,就生下来,但妻子一再坚持,没办法,我就答应了,并采取了避孕措施。”张勇说:“没想到,过了一年多,抱孙子心切的父母向我们提出了意见,责问为啥不要小孩。面对这个问题,我只能解释工作太忙。没时间照顾,可父母总是念叨。只要我一到父母家,没说几句话,保准就联系要到孩子的事。”
张勇对记者说,随着时间越来越长,看到周围其他的朋友同事等都要了小孩,再加上总面对一些狐疑的目光,他有些受不住了,于是就和妻子商量,可妻子仍然不同意。说怕生完小孩后影响身材,更怕日后束缚自己的生活。“在这种情况下,我偷着在避孕工具上作了手脚,2003年9月,小玲怀孕了。没想到她竟然没和我商量,私自到医院堕了胎,当时我们俩大吵了一架。让我想不到的是,今年2月,她又怀孕了,可是她又到医院做了人流手术。为这事,我母亲气得大病了一场。”
当日,记者以律师的身份打通了张勇妻子肖玲的电话,肖玲在电话中听到张勇准备起诉她的消息后,感觉很惊愕。她说:“妻子也不是生育工具,他想生就生,(他)爱怎么办就怎么办吧,反正我没有对不起他。”随后便挂了电话。
据悉,段律师目前已经将诉讼材料递交到哈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丈夫不用签字妻子就可堕胎
在采访中记者了解到,尽管怀孕生子是双方的事,但一个明显的事实是,如果妻子到医院堕胎,在丈夫不在场、不签字的情况下,医院就可施行手术。
对此,省社会科学院研究员王爱丽认为,对于非婚生育或未婚先孕,从保护女性和保障孩子的种种权益看,完全应由女方自主决定孩子的去留问题。婚内的生育权问题,应与非婚生育或未婚先孕区分开,以保障男子生育权不受侵害。然而给予男子生育权,并不等于丈夫在法律上就有对胎儿的处置权。如果丈夫有处置权,医生为妇女做人流时,就必须男方在场、并得到男方的签字同意。但若是女方谎称自己未婚先孕,人流手术未征得丈夫同意就做了,那么医院就要负法律责任!如果医院对来做人流的妇女,要求出具结婚证,那么,那些未婚先孕的女性,可能就不愿意到医院来做人流了,她们会到街上非法医疗机构去做人流,这部分女性的生殖健康,就得不到有效保障。
男性生育权屡受“威胁”
以双方年龄小,没玩够为由,妻子不愿生育,偷着堕胎;再婚女士怕生孩子后,现任丈夫会虐待自己和前夫的孩子,私自做人流手术……如今,因各种原因,不愿意承担生育义务的女性逐渐增多,丈夫的生育权屡屡受到挑战。事实上,像张勇这样男性生育权被侵害的现象在哈市并不少见。在实际生活中,经常有丈夫因各种原因被剥夺了生育权。
当日,哈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介绍了一起生育权的案例。2001年,与丈夫离婚后带着女儿的盛某嫁给单身的王某。婚后,盛某担心再生孩子丈夫会虐待自己的女儿,便私自堕胎多次。丈夫知道真相后,到法院起诉离婚。由于当时男性生育权在法律上还是个空白,丈夫也没有意识到生育权的问题。这位法官说,王某被侵害的其实是生育权,法院判决时依据的是《婚姻法》第4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和第46条中“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规定。被告的行为违反了《婚姻法》,侵害了原告的基本身份权,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男性维“权”的两难境地
据了解,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从2002年9月1日正式实施起到现在已经3年了,法规中明确规定了男性享有生育权,即妻子不能剥夺丈夫做父亲的权利。然而记者从哈市一些法院了解到,多数男性想要孩子却不想用法律的手段来解决,有的即便是因为生育权离婚但也不想声张,男性的生育权明显受冷落。
针对男性生育权在法律上如何体现、男性能否就生育权本身获得权益,记者采访了哈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民事庭庭长赵明跃。赵明跃说,法律规定公民不分性别享有生育权,并不单指男人拥有生育权,因为生育权是一个相连的概念,不能分割看待,缺少男性和女性中的任何一方,生育权就成为空谈。因此,对生育权的理解不能片面。生育权的具体实施最终还得依靠女性,男子的生育权最终要通过女性主体才能实现,生育权是一种选择的权利,作为女性,可以选择生育也可以选择不生育。有鉴于此,女性享有最终决定权,任何男性都不能强迫女性生育,任何法律也不可能硬性规定女性应该尊重男性的生育权而违背自己的意愿,因此法律在保护男女平等的基础上还要强调保护妇女。即使在有法可依之后,法院还是很难就实现生育权的诉讼请求进行判决。
“因为生育权有其复杂性,判决是有强制力的,所以法院无法对生育权的实现进行强制执行。很显然,如果夫妻为了生孩子与不生孩子的问题对簿公堂,那么爱情甚至婚姻也该结束了。” 赵明跃解释说。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四十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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