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在新报的法律短信平台中,发现有许多女性遇到了这样的问题:女职工怀孕后,公司不再续签劳动合同、变相解除劳动合同以及女职工被降低工资甚至炒鱿鱼的现象时有发生。另有不少育龄妇女担心被炒鱿鱼,不敢要孩子,这已经影响到女性生育权的行使,也使准妈妈们的劳动权益受到了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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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怀孕屡遭侵权 律师:想维权只能靠法律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怀孕让女职工走开
通过电话联系,记者见到了28岁、身怀六甲的“准妈妈”赵女士,现在她已经大腹便便,抚摸着自己隆起的肚子,难掩喜悦之色地对记者说:“我的小宝宝还有两个月就要出生了。”当问到她现在的工作情况时,一脸愁容代替了刚才的喜悦之色。原来她在一家日资公司任职,今年5月底,公司的日籍人事主管将她叫到一边,直接表示公司不再和她续签合同,因为她的劳动合同还有两个月就将到期,“说白了就是被炒鱿鱼了”。记者问赵女士知道自己被辞退时是否感到惊讶?她摇了摇头说:“就在今年春季,已经有一名女职员因为怀孕被解聘,而我很珍惜目前的工作,现在被公司看出来我怀孕了,他们也要炒掉我。”她接着说,生孩子开销真的很大,现在自己已经和失业人员差不多了,孩子出生后的费用都要由丈夫承担,自己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无法找到新的工作,一想到这里,真的很发愁。
女职员怀孕被炒时有发生
记者从妇女法律援助中心了解到,女工怀孕被解雇的现象时有发生,一年内会接到几十起类似的投诉。这些怀孕后被炒的女工多集中在私企、民企和三资企业,以打工妹居多,同时也不乏白领女性。有两种比较典型的情况:一是双方签了合同,用人单位发现女工怀孕了,就利用合同期满等借口,不再和怀孕女工续签劳动合同,自然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二是女工在合同期内怀孕,单位知道后,借故调换工作岗位、降低薪水,逼怀孕女工自动离职。有关专家分析认为,现代社会的竞争压力已经影响到妇女生育权的行使,增强自身的法律保护意识非常必要。
严格的公司生育制度
记者得知,不少公司实行十分严格的结婚、生育申请制度。某公司的人事部经理告诉记者,虽然在他们的企业里,还没有发生过怀孕女工被解聘的事,但是,只要公司女职员请了婚假,公司都会在跟她续签劳动合同时充分考虑这一因素,一般都是不再续签。还有的公司,虽然男职员也会签所谓的“生育合同”,但是实际上这一纸合同限制的只是女职员,男职员结婚或者新添了孩子不会对他们的工作和前途造成不利影响。
为什么公司对“三期”女职员非常不满呢?一位公司负责人告诉记者:女性就是麻烦,本来正是年轻好干活的时候,但是一结婚心就不在工作上了,有了孩子后,漫长的哺乳期里无法为公司出力,随着年龄的增长,接受新事物的能力降低,也不太服从管教,根本不会也不太可能把心思全部放在工作上,公司要出效率、出利润,哪有能力来养她们?所以,女职员一结婚就要想办法将她们辞退。
大部分公司的苛刻制度将女职工的权益推到了边缘。事实上,许多女职员的工作业绩还是很不错的,为了取得公司的认可,她们比男性职员付出了更多的汗水与努力。可以说,很多女职员在自己的岗位上都付出了辛勤的劳动。然而,在这个竞争激烈的社会,她们却面临着被解职的命运,不为别的,只因为她们是女人。
-律师观点
一位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我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4条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显然,企业解聘怀孕女工的做法是违法的。受到侵权的“三期”女职工应该拿起法律武器。这类劳动争议案件的特点是:几乎所有的案件都要走完仲裁、一审和二审的程序,其中绝大部分上诉人是用人单位一方,尽管单位一方找出各种“事实和理由”替自己辩解,但大多数都逃脱不了败诉的结果。明知会败诉却仍继续侵权,这些企业之所以这样做的原因有二:一是“三期”女工正处于身体的非常时期,仲裁、诉讼这一漫长过程会对她们的心理、生理造成巨大压力,而许多用人单位也正是抓住“三期”女职工的这一特点,明知自己注定败诉,也要滥用诉权,故意拖延时间,以使本单位其他女职工望而却步。二是这些企业也确实感到很“委屈”:女工怀孕后有相当长的一段时间没法正常工作,尽管女性怀孕、生产也是社会生产的一部分,但是企业是一个赢利主体,本应由社会承担的生育责任却让企业来承担了,这不公平。
“三期”女职工被侵权已成为普遍现象,这是性别歧视在劳动就业中的体现。在一些发达国家,妇女就业问题社会化支撑体系发达,比如妇女利益的维护组织、妇女问题研究协会的介入,都会使女性的劳动权益得到较好的保障,这是值得参照的。政府和社会保障部门可以考虑建立一个妇女生育基金,由政府、而不是由个别企业或女性个人来承担生育责任。通过建立起强大的保护网,使准妈妈们的权益受到切实的保护。
[1]《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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