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妇女为维护自己的劳动权益,前后耗费10多年时间,仍在继续———近日,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张萍说起这件事,很有感慨,她提出:劳动争议案的法律程序,能否简单快捷一些,以便更好维护劳动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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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萍说,去年底,她在水果湖街头接受咨询时,这名中年妇女反映:她和单位的劳动纠纷,先后通过劳动仲裁程序,再上法院一审、二审。后来单位又变更了名称,只得又经过劳动仲裁、上法院,至今还在奔波。
此前,也有市民向本报反映,部分劳动争议案件经历时间较长。
对此,今年初,武汉市政协委员桂裕胜,向该市法院提出建议:能否建立专门的劳动法庭,以便更快更好解决日益增多的劳动争议诉讼难问题。
根据现行《劳动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采取先裁后审的机制,即劳动争议仲裁为进入诉讼的前置程序,不经过仲裁,法院不予受理。
桂裕胜提出:劳动仲裁和上法院是两种程序,仲裁无果后,劳动者又需要从头再来向法院上诉,增加了他们的时间和财力上的负担。这些劳动者包括农民工等弱势人群,往往财力、精力和文化水平有限。
他建议,为方便劳动者的投诉,法院能否设立劳动法庭,专门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由仲裁直接转入诉讼程序,省去中间的一些重复程序。
据记者了解,对劳动争议案,法学理论界、司法界正在普遍关注。
有的学者和律师提出,劳动争议案件必须先通过仲裁,这一规定在劳动法颁布施行之初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随着劳动争议案件数量上升,这个规定也带来一些问题,主要体现在导致当事人仲裁和诉讼成本高。有些学者已提出期望修改这一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八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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