捡到弃婴上户口的方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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捡到弃婴怎么上户口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1.准备收养弃婴的相关材料和上户材料;
2.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3.户口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对材料进行审核查证;
4.户口登记机关对符合条件的弃婴办理户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七条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九条
婴儿出生后,在申报出生登记前死亡的,应当同时申报出生、死亡两项登记。
办理收养弃婴登记所需材料有如下:
1.收养申请书:内容包括收养目的、不虐待、不遗弃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保证及被收养人来源经过和形成事实收养的情况。
2.收养人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结婚证(离婚者需提供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
3.同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4.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5.民政、计生、公安部门出具的委托或安排公民抚养弃婴、儿童的证明。
根据《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一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七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