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哺乳假规定是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时间安排女职工每天一个小时的哺乳时间,在女职工哺乳期内不能延长女职工劳动时间,哺乳假经过用人单位批准的可以一次性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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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哺乳假规定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北京哺乳假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依法享受哺乳假,用人单位不得损害女职工的特殊劳动权利。
法律对哺乳假是否可以一次性休没有强制性规定,如果女职工向公司提出申请,在公司领导批准的情况下也是可以的。
哺乳期为从小孩出生第一天开始的一年时间。在一年哺乳期内每天上午和下午各有半小时的哺乳时间。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规定,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产假与哺乳假当然不同,两者有区别。前者是女员工的生育假,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女员工的产假不得低于九十天。后者则是女员工在工作时间内每天有不少于一个小时的哺乳时间,一般是上午和下午各半个小时。哺乳假的期限为一年。如果女员工生育了多胞胎,多一个孩子就多一个小时的哺乳时间。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1]《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九条
[2]《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