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我国的孕妇,在休产假过程当中,我们可以根据劳动保护相关法律规定来进行参考,同时产假它是可以根据孕妇的实际情况来进行调整,那么有怎样的规定?接下来树图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关于不给产假怎么办问题的解答,带着问题我们一起往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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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给产假怎么办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我国《劳动法》第六十二条明确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劳动法》原定的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自新通过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把女职工禁止从事的劳动范围进行调整,将产假由90天延长至98天,并规范了产假待遇。
所以,根据《劳动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明确指出,不给休产假、单位属违法。
依据《劳动法》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依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 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所以如果企业没有按时发公司可以要求让公司立即支付拖欠的工资并支付相当于拖欠工资总额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根据《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规定,凡实行计划生育的女职工生育时,分别按下列情况享受产假:
(一)胎顺产者,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其中产前休息15天(以预产期为准向前移15天,单产例外),产后休息75天。
(二)难产者,增加产假15天。
(三)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四)妊娠3个月内自然流产或子宫外孕者,给予产假30天,妊娠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者,给予产假40天。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五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六十二条
[3]《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4]《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
[5]《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