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4日下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第二次分组审议了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草案。委员们认为,二次审议的草案已吸收了上次常委会会议大家提出的大部分合理意见,草案已趋向成熟。同时,委员们对进一步修改完善这一草案提出修改意见。大家关注的问题集中在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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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问题一:家庭暴力如何举证
建议:在家庭暴力案中采取举证责任倒置
丛斌等委员提出,在实际执行中,确认家庭暴力还存在难以取证的问题。因为这个问题发生在夫妻之间,在证据上认定有难度。没有第三者目击,不好取证。建议在家庭暴力案件中采取举证责任倒置,这就体现了妇女权益保障法对妇女的特殊保护。这个举证原则在国际上也是通用的。
问题二:相关部门对家庭暴力采取不作为态度
建议:有权制止家庭暴力的单位没有制止应负不作为责任
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任玉奇建议,目前农村家庭暴力发生率较高,受害者大多数是妇女。公安、民政、司法部门以及城乡基层群众性团体,对一般的家庭暴力,认为是夫妻之间的事、家庭内部的事而不管,只有构成重伤等刑事案件才出面。妇女只能求助于妇联,妇联是群众团体,只能向公安等部门反映,结果对家庭暴力制止不力。只有从法律上明确对公安等部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不作为的处罚措施,才能有效减少对妇女实施的家庭暴力。
问题三:新草案删掉禁止非法胎儿性别鉴定的规定
建议:虽然其他法律有这方面规定,但立法角度不同,这一条应予保留
原草案规定,禁止非法利用超声波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进行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考虑到母婴保健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对此已有明确规定,新的草案删去了上述规定。杜宜瑾、陈章良等委员提出,这一规定不能删除。这部法律和母婴保健法、计划生育法的角度是不一样的,本法是从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实现男女平等的角度来写的。现在男女比例失衡问题已经很严重了,这次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不仅要考虑现实,还要考虑可持续发展。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来讲,应该把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放在首位。这部法里没有体现出来是不恰当的。
问题四:离婚时财产分割附加限定条件
建议:绝大多数家庭为共同财产制,应恢复一审稿规定
原草案一次审议稿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女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男方工作等承担较多义务的,有权在离婚时要求男方予以补偿。”新的草案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之后,加上“男女双方约定财产各自所有的”的限定条件。对此,一些委员提出异议。陈秀榕委员建议,恢复一审稿的规定。因为在我国夫妻实行约定财产制的极少,绝大多数的家庭都实行共同财产制。如果只是规定在实行约定财产制的情况下,妇女在离婚时才有权要求补偿,那么对绝大部分实行共同财产制的女方来说,她们在离婚时的权利就无法得到很好的保障,这是不公平的,也是不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