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卫生局、民政局、计划生育委员会、财政局、残疾人联合会、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为落实《全国智力残疾人康复工作“八五”实施方案》关于“在全国缺碘地区普遍采取补碘措施,预防智力残疾的发生”的要求。国家卫生部、民政部、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财政部、中国残联等六单位于1993年联合发出了《关于在缺碘地区开展新婚育龄妇女、孕妇、婴幼儿补用碘油工作的安排意见》。《意见》指出,在特需人群中补用碘油是一项抢救性的措施,是为了实现“中国在2000年消除碘缺乏病目标”的重大举措。现根据我市具体情况,对缺碘地区新婚育龄妇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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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任务到1996年底,我市新婚育龄妇女、孕妇、0-2岁婴幼儿补用碘油率要达到98%以上。——1994年全市特需人群补碘率达到80%以上。——1995年全市特需人群补碘率达到90%以上。——1996年全市特需人群补碘率达到98%以上,力争达到100%。各缺碘区县特需人群数字由民政、计生委(办)及妇幼保健所提供。
附件:特需人群服用碘油要则一、对象及剂量1.新婚育龄妇女:400mg/次2.孕妇:200mg/次3.0-2岁婴幼儿:100mg/次
全国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1993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