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台北县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为维护妇女之人格尊严,保障妇女之人身安全,消除性别歧视,促进两性地位之实质平等,并提供妇女服务咨询与指导,特设台北县妇女权益促进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并订定本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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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县妇女权益促进委员会设置要点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一)推动妇女政策及两性平等、妇女保护法令。
(二)督促本府相关局室共同执行妇女政策。
(三)结合政府与民间相关机构,共同推动妇女福利。
(四)提供妇女身心发展、医疗保健、法律咨询、经济扶助、人身安全及保护安置等服务之指导。
(五)推广家庭教育、促进家庭和谐等服务之咨询与指导。
(六)指导预防家庭暴力及建构妇女保护网络。
(七)加强促进原住民妇女权益之指导。
(八)加强妇女就业资源之整合服务,保障妇女工作权益。
(九)促进妇女公共事务之参与。
(十)促进妇女权益之研究发展。
(十一)其它有关妇女权益促进事项。
(一)社会局局长
(二)卫生局局长
(三)教育局局长
(四)人事室主任
(五)新闻室主任
(六)警察局局长
(七)劳工局局长
(八)文化局局长
(九)女性县议员
(十)社会专业人士
(十一)妇女团体代表本会开会时得依需要邀请本府相关局、处、室主管出席,必要时并得邀请其它社会专业人士及妇女团体代表列席。
任期内出缺时,由主任委员补聘(派),其任期至原任期届满为止。
委员不克出席会议时,得以书面委任代理人出席,无故缺席2次以上,视同辞职。
六、本会依任务编设4组:
第1组:福利与健康组。
第2组:劳动与经济组。
第3组:教育与文化组。
第4组:人身安全组。
本会委员得依其专长参加1组,并互推1人为小组召集人。
委员关于案件审议、决议之回避,准用行政程序法第32条及第33条之规定。
各组每3个月开会1次,该组三分之一以上委员连署时,得召开临时会议,小组中讨论事项以提案方式提委员会决议后实施办理。
八、本会委员及兼任人员均为无给职,但得依规定发给出席费。
九、本会所需经费由本府社会局编列年度预算支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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