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机关留置措施最长期限是六个月,遇到重大案情的可以延长一次期限;监察机关可以采取留置措施的情况包括有,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且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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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机关留置措施最长期限,什么情况下监察机关可以采取留置措施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监察机关留置措施最长期限为六个月,依据我国《监察法》的规定,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期限一般为三个月,如果案情重大的,可以申请延长一次,延长的期限最长为三个月。
监察机关可以采取留置措施的情况如下:
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
1.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
2.可能逃跑、自杀的;
3.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4.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留置措施。留置场所的设置、管理和监督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
采取留置措施时,需要满足以下要求:涉案要求。被调查人涉嫌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证据要件。保留的证据要件是监察机关已经掌握了一些违法犯罪事实和证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