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让所有量刑过重依法应当提起抗诉的案件都得到平等对待,就意味着检察机关在这一职能上的工作量成倍增加,司法资源是否已经为此准备好?检察机关又该如何在现实条件下避免选择性执法呢?接下来树图网小编将跟您详细讲述关于选择性执法是否具有合理性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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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性执法是否具有合理性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如果我们承认“重打击、轻保护”观念在过去的司法实践具有较普遍的影响,那么它不仅作用于检察机关,也同样作用于审判机关。在这些观念影响下,法院的量刑不当可能更多表现为“轻罪重判”,而不是“重罪轻判”。也就是说,在以往,即使检察机关对所有的“重罪轻判”案件都提起了抗诉,那么也必然有许多“轻罪重判”没有被提出抗诉。只是,法律赋予了检察机关对量刑不当的裁决以抗诉的权力与责任,却缺乏具体的检察机关失职于此的责任追究。
此外,要让所有量刑过重依法应当提起抗诉的案件都得到平等对待,就意味着检察机关在这一职能上的工作量成倍增加,司法资源是否已经为此准备好?如果检察机关的人力和物力不足以支撑对每一起法院量刑过重的案件,都依法提起抗诉,其结果仍然会停留在选择性执法上——究竟哪些量刑过重的案件值得优先考虑抗诉,哪些量刑过重的案件又可以在实践上忽略过去,现行立法上并未向我们提供一个可资操作的标准。检察机关又该如何在这样的现实条件下实现司法的公正与公平呢?
选择性执法的法律价值不可轻易否定,基于执法成本有限性等因素,行政机关在遵守平等原则前提下,可以采用选择性执法方式。基于行政成本等客观因素的限制,选择性执法是具有正当性的,所以,选择性执法并非都是违法行政。它的合法性取决于它不得损害平等权所保护的法益。
毋庸讳言,在近三十年的司法实践中所遗留下来的选择性执法问题,并非一朝一夕就可以彻底完成一次漂亮地转身。尤其是执法理念的转变,既需要一个潜移默化的长期过程,又亟待一个制度化的责任追究体系来催化和保障。
《刑事诉讼法》的再次修订已经列入了今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规划当中,我们期待这次修订能够将法律文本上的“应当抗诉”,约束为司法实践中的“必须抗诉”。法律必须先完善对那些抗诉工作中严重失职的责任认定及追究,如果对应当抗诉的案件不抗诉也没有任何法律后果,抗诉也就成了一个可以自由选择适用或不适用的权力游戏。许多经验都在告诫我们,不受约束的权力是靠不住的,抗诉权亦不例外。
网友:请问选择性执法有什么负面作用?
律师:因为选择性执法在时间上和空间上总会有疏漏,一些违法现象总可能不被处置,有法不依、违法不究在制度上具有合理性。这是选择性执法的先天性病灶,容易衍生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给执法腐败提供操作的空间,执法者可以利用控制执法的疏漏率或者选择执法与否来威胁利诱管辖客体,从而实现权力寻租的目的。二是随着执法的疏漏率逐渐增大,容易产生“破窗现象”,“这扇窗户得不到及时维修,别人就可能受到某种暗示,去打烂更多的窗户玻璃。”向社会、系统传递出一个错误的信息:对法律、规则不必当真,可以在执法的空间中躲避,而不需主动遵守法律。这对法律的平等性、权威性、正义性和神圣性,构成严重挑战,对法制秩序是一种严重损伤。中国虽然加强了煤矿生产、食品安全领域的行政监管,但重大安全事故仍然不断发生,就行政管理上的问题而言,选择性执法是重要的缺陷。
因为选择性执法始终具有有法不依、违法不究的可能性,难以让法制秩序得到根本的维护。为了巩固和维护法制秩序,常有的思路是进一步提高选择性执法效能,让人不敢违法,减少违法现象,辅以的主要方法有自由裁量、运动执法和重典治乱三种。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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