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是法制的社会,只要你做了违法犯罪的事情就会受到法律的制裁,严重的要承担刑事责任,轻则就有可能会被行政拘留了。相信大家也很好奇这方面的知识,今天树图网小编就为大家搜集了关于行政拘留管辖权有什么法律规定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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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拘留管辖权有什么法律规定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该司法解释”)第九条第一款中的“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即现行《行政诉讼法》第十九条)看,针对的法律条文显然是现行《行政诉讼法》第十九条。
根据《立法法》第一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应当主要针对具体的法律条文,并符合立法的目的、原则和原意”。从该司法解释第九条第二款可以推断,《行政诉讼法》第十九条中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止是单纯性的行政强制措施(强制传唤、留置等),还包括了处罚性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拘留。
如果把行政拘留仅仅作为行政处罚看待,片面理解《行政诉讼法》第十九条中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那么,该司法解释第九条第二款中的“对人身......实施行政处罚”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发生司法解释跟法律相脱节的问题。
对于行政拘留而言,其性质虽然属于行政处罚,但其特征表现为行政强制措施,具有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的两重性,不能因为行政拘留的属性(行政处罚)而否认其特征(行政强制措施)。对此,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姜明安也认为,“从广义上讲,拘留、罚款、吊销或扣留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行为,也属于行政强制”(姜明安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35页)。
《民事诉讼法》第十章,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中包括罚款、拘留,这两种措施明显属于处罚性质,说明从法理上看,无论行政处罚还是司法处罚,均脱离不了强制措施的本质特征。
单独地对财产采取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强制措施,《行政诉讼法》始终没有作出起诉时可以选择管辖的规定,只能适用普通管辖。该司法解释第九条之所以对人身兼财产的行政处罚在起诉时适用选择管辖,是因为《行政诉讼法》第十九条的立法本意是人身权高于财产权,使所有关于人身权的行政诉讼享有选择管辖而致。《行政诉讼法》第十九条的着重点在于“限制人身自由”,而非“行政强制措施”,更不是对“行政强制措施”的狭义绝对化。
只有对现行《行政诉讼法》第十九条中的“行政强制措施”作广义上的理解,该司法解释第九条第二款才能成立。
行政拘留是一种重要的也是常见的行政处罚的种类。行政拘留是指法定的行政机关(专指公安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人,在短期内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行政处罚。行政拘留是最严厉的一种行政处罚,通常适用于严重违反治安管理但不构成犯罪,而警告、罚款处罚不足以惩戒的情况。因此法律对它的设定及实施条件和程序均有严格的规定。
行政拘留裁决权属于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期限一般为10日以内,较重的不超过15日;行政拘留决定宣告后,在申请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被处罚的人及其亲属找到保证人或者按规定交纳保证金的,可申请行政主体暂缓执行行政拘留。行政拘留不同于刑事拘留和司法拘留。
根据现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该法第二章第十条第三项规定行政拘留是一种治安管理处罚种类,该项对行政拘留的性质作了定位,即治安管理处罚的一种。该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
该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2、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3、七十周岁以上的;
4、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该条对于适用对象作了消极性的排除规定,即对于符合某些特定情形的人员,行政拘留对其不适用,以体现人文关怀。
行政拘留是对人身自由的限制,属于最严厉的行政处罚,对行政拘留的立法自然应慎之又慎。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一项违法行为裁决行政拘留最长期限不超过15日的规定,是维持了原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规定的“拘留:一日以上,十五日以下”。
对于多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合并执行拘留的最长期限,原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并没有明确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草案曾规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天。但当时有意见认为,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不同于犯罪,对人身自由限制的行政拘留是以教育为主的警示性处罚,并非时间越长效果越好,且执行行政拘留的成本高于其他处罚种类。所以,建议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不宜过长。
经过大家讨论,决定通过立法严加限制对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期限,将合并执行期限的上限缩短为20天,这也与刑法数罪并罚制度中“有期徒刑合并执行”的原则相吻合。最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确立了“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九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一百零四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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