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社会转型期的剧烈变革,导致极小的摩擦都可能引发规模性冲突甚至是极端恶性案件。由于社会整体法治观念的淡薄、法律素养的缺失,给公安民警的日常执法工作造成了极大阻碍。那么治安案件管辖的种类有哪些?治安案件管辖原则是什么?针对这几个问题下面树图网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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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案件管辖原则是什么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治安案件管辖的种类主要有:
1、地域管辖。是指在特定行政区域内,划分公安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机关及其所属各部门在查处治安案件、实施治安处罚权方面的权限分工。《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共同管辖,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安机关对同一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均享有治安处罚权,只能发生在同级公安机关之间。
3、指定管辖。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安机关因治安处罚管辖权发生争议无法协商一致,或者由于法定事由无法行使治安处罚权,有权公安机关以决定的方式指定某个公安机关行使治安处罚权。
4、移送管辖。是指不享有治安处罚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将已经受理的违反治安管理的案件依法移交给有管辖权的其他机关查处。
治安案件管辖原则主要有以下三种:
1、地域管辖。地域管辖主要是指根据公安机关的不同管理区域,确定其查处治安案件的地域范围,是横向划分同级公安机关之间在各自管辖区内查处治安案件的权限分工。
2、级别管辖。级别管辖主要是指根据公安机关的级别,确定其查处治安案件的范围,是纵向划分不同级别公安机关之间在各自管辖范围内查处治安案件的权限分工。确定治安案件由哪一级公安机关管辖,也就是上下级公安机关之间对治安案件的管辖分工,应当按照《治安管理条例》第91条的规定执行。
3、共同管辖。共同管辖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公安机关对同一治安案件都有管辖权的情况下,确定具体由哪一个公安机关管辖的制度。对此,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0条的规定执行,即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治安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九十一条
[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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