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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案件管辖规定有哪些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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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柯一梦 浏览量:32023-03-06 04:1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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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治安管理部门受理治安管理案件的前提是拥有管辖权,那根据治安管理相关法律,治安案件管辖规定有哪些?在确定案件管辖权之后,治安案件的办案期限和追究时效问题又是多久呢》针对这几个问题下面树图网小编为您解答疑惑,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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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治安案件管辖规定有哪些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一、治安案件管辖规定有哪些

1、治安案件的管辖的地域管辖范围确定

确定治安案件的管辖的地域管辖,也就是各地公安机关之间对治安案件的管辖分工,应当按照行政处罚法第20条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9条第1款的规定执行,即治安案件的管辖由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就同一公安机关所辖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公安派出所而言,治安案件的管辖由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派出所管辖。

2、治安案件的管辖的级别管辖范围确定

治安案件的管辖的级别管辖,是指根据公安机关的级别,确定其查处治安案件的范围,是纵向划分不同级别公安机关之间在各自管辖范围内查处治安案件的权限分工。

确定治安案件的管辖由哪一级公安机关管辖,也就是上下级公安机关之间对治安案件的管辖分工,应当按照本法第91条的规定执行,即治安案件的管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管辖。这里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是指县、自治县、县级市、旗人民政府下设的公安局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下设的公安局派驻市辖区人民政府的公安分局,含直辖市和省级市辖区的公安分局,并非“县处级公安机关”.

3、治安案件的管辖的共同管辖范围确定

治安案件的管辖的共同管辖,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公安机关对同一治安案件的管辖都有管辖权的情况下,确定具体由哪一个公安机关管辖的制度。对此,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0条的规定执行,即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治安案件的管辖,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

4、治安案件的管辖的管辖争议范围确定

治安案件的管辖的管辖争议,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公安机关对同一治安案件的管辖都认为属于自己管辖或者都认为不属于自己治安案件的管辖而发生的冲突。

对此,应当由有关公安机关协商确定治安案件的管辖,如协商不成,则应当按照行政处罚法第21条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1条的规定执行,即:对治安案件的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指定治安案件的管辖。治安案件的管辖的指定管辖就是上级公安机关以决定的方式指定下一级公安机关对某一治安案件的管辖行使管辖权。

5、治安案件的管辖的转移管辖范围确定

对于治安案件的管辖的转移管辖,《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2条规定:上级公安机关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依法查处下级公安机关管辖的行政案件。

下级公安机关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公安机关查处的,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公安机关查处;上级公安机关对下级公安机关申请移送的案件,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审查决定,并通知其办理移交手续或者由其继续办理。

6、治安案件的管辖的专门管辖范围确定

治安案件的管辖的专门管辖,是指某一治安案件依照规定只能由某一机关内的某一职能部门管辖的制度。即铁路、交通、民航、林业系统的公安机关和海关侦查走私犯罪的公安机构(现为缉私机构)对治安案件的管辖分工,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4条和《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6条的规定执行。

二、治安案件的办案期限和追究时效问题

首先明确两者的概念:治安案件的办案期限是指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立案受理后从调查取证到行政处罚需要的最长期限,从治安案件受理之日起至行政处罚决定之日止。治安管理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这是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办案期限。即一般案件30日,特殊案件需上级公安批准延长30日。治安案件的追究时效是指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后,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经过一定时间后不再追究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治安违法责任。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在这里“被公安机关发现”应从广义上去理解,即不仅指公安机关,也包括受害人的控告或知情人的检举揭发、司法机关移送或侦破其他案件掌握的违法线索。这里的六个月是指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如果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结束之日起计算。前者规定的目的是要求公安机关及时办理治安案件,提高公安机关的办案效率。后者规定的目的是使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超过规定的追究时间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已不再重犯,没有再危害社会治安而不再继续追究其法律责任。

责任编辑:周末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九十九条

[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九条

[4]《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九十一条

[5]《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6]《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二十一条

[7]《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8]《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9]《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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