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不作为可以进行的处理方式是向上级机关或纪检监察等部门投诉,受理检举、控告的机关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查处。公安机关事故处理的结果有两种,一种是认为原事故处理不符合处理标准的会认定重新调查、认定;另一种则是维持原事故责任认定书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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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不作为可以怎么处理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公安机关不作为的处理办法是,任何公民或组织都有权向其上级机关、纪检监察部门等进行检举投诉。
《人民警察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或者组织对人民警察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人民警察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受理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告知检举人、控告人。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条规定,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接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
第七条规定,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建立和完善办案责任制度、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等内部监督制度。在刑事诉讼中,上级公安机关发现下级公安机关作出的决定或者办理的案件有错专误的,有权予以撤销或者变更,也可以指令下级公安机关予以纠正。
二、公安机关事故受理结果
派出所处理结果不公,可以采取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1.向该派出所所属分县局的上一级公安机关(市局)提起行政复议;
2.向所属分县局所在的区、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3.向该分县局所在地区、县的法院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一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第四十六条
[3]《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六条
[4]《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