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十届全国人大第十二次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议程之一是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治安管理处罚法》与普通公民的权利和自由息息相关,因此这部法律的制定备受公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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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治安管理处罚法”提建议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对于目前正在制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西安部分律师提出几点建议。
是“开门立法”还是“部门立法”?
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张兴茂律师认为,从媒体公布的消息看,《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的起草依然沿袭了传统的部门立法模式,即由治安管理处罚的主管部门公安部拟订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再由公安部将草案送审稿报国务院,由国务院将法律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其间初步征求意见的范围也仅限于一些政府部门和公安部门,作为矛盾的另一方,普通公民的诉求和声音被忽略了。
近年来,“开门立法”在我们这个以“依法治国”为目标的国家里已渐成趋势,更何况是一部与公民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法律的修订,更应当尽可能由地位相对超脱的治安管理处罚主管部门以外的其他机构或团体起草,重视法学界的专家建议稿乃至民间的公民建议稿,并且举行大规模的立法听证会。退一步讲,至少也要将《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在媒体全文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立法建议。但令人遗憾的是,《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的立法过程几乎都省略了上述程序。
行政拘留该不该听证?
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权雄飞律师认为,草案只规定了公安机关在作出责令限期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及较大数额罚款的处罚时,需要履行听证程序,没有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在对受罚人作出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时,是否要履行听证程序。行政拘留,是最严厉的处罚,因为它剥夺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这样的严厉措施应该更加公正地行使,不能由公安机关自行决定。
是否歧视了乞讨群体?
陕西臻理律师事务所张麦昌律师认为,草案第五十八条将“扰乱社会治安、侵犯人身权利的流浪乞讨行为”列为应受处罚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严格地说,在一个法治的社会里,一切扰乱社会治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行为都应予以制止,并视情节予以相应的惩处。流浪乞讨者若有此类行为,当然也应受到制止和相应惩处。那么为什么要把“流浪乞讨”单独列举出来呢?从小处说是不必要的;从大处说,是反映了对乞讨群体的歧视,这与我们社会所追求的平等、宽容价值是相悖的。
罚款5000元是否太高?
张兴茂律师认为,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对违反该法的行为人真正能够起到约束和震慑作用的主要处罚办法有两种:行政拘留和经济处罚(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但是,司法实践中,在具体执行时,经济处罚往往被放在了行政拘留的前面,即以罚代管,或者只罚不管。于是,管理责任就异化成了罚款指标,部门权力异化成了执法经济。《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中,经济处罚的裁量空间为最低50元,最高5000元,依据违法情节的不同而限定的具体裁量空间。这一相对较大裁量空间的存在,将会带来什么后果呢?如果忽视了这些不正常现象,就有可能导致执法经济合法化,致使以罚代管、管理趋利化的状况加剧,从而不利于社会的长治久安,也就背离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立法初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