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言:城管在执法时被小贩咬伤后,高明公安局对小贩做出了行政处罚决定,罚款500元。对此,高明区城市综合管理局直属分局的有关负责人提出异议,警方在案件中只是以伤害他人定性,而非妨碍公务,对此定性不当,处罚太轻。
树图思维导图提供 佛山小贩咬伤城管被罚500元 在线思维导图免费制作,点击“编辑”按钮,可对 佛山小贩咬伤城管被罚500元 进行在线思维导图编辑,本思维导图属于思维导图模板主题,文件编号是:1371bf15537355839449f8bb3ee7047b
佛山小贩咬伤城管被罚500元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随后,警方介入调查,并于当天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对赵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罚款500元。
城管受伤被写成小贩受伤
昨日,被咬伤的执法人员拿到这份行政处罚决定书,表示不满。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写着,执法人员阻止赵某离开时,赵某将执法人员的右手前臂咬了一口,导致赵某右手前臂出血受伤。这名执法人员表示,首先在事实认定上就有误,不是赵某手臂受伤,而是执法人员受伤。另外,执法人员是在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执法,而非决定书上所述的“进行检查”。在派出所处理的时候,也没有就执法人员的医疗赔偿问题作出协商,作出处罚决定书之前,一直没有征询执法人员的意见。而最关键的是,处罚只是以伤害他人定性,而不是以妨碍公务。
没做出拘留决定
高明区城市综合管理局直属分局有关负责人表示,这份处罚决定书太轻描淡写,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200-500元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500元以下罚款。但公安局对赵某并没做出拘留决定。这名负责人表示,去年以来,该局在执法中多次遇到暴力抗法,按这样的处理结果,肯定会打击城管执法人员的执法积极性,影响执法工作的开展。
昨日下午,高明公安局表示,决定书上所写的“导致赵某右手前臂出血受伤”确实是工作人员笔误,已经通知双方当事人前来改过。而城市综合管理局直属分局对处罚决定不服,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树图思维导图提供 孙耀佛山优质家具 在线思维导图免费制作,点击“编辑”按钮,可对 孙耀佛山优质家具 进行在线思维导图编辑,本思维导图属于思维导图模板主题,文件编号是:3b4edf0effc1d1a736e69887142b4a7d
树图思维导图提供 2024年广州邮区中心陆运运输环节降本增效奖惩方案(征询意见稿) 在线思维导图免费制作,点击“编辑”按钮,可对 2024年广州邮区中心陆运运输环节降本增效奖惩方案(征询意见稿) 进行在线思维导图编辑,本思维导图属于思维导图模板主题,文件编号是:9725cf30ad33eeeee7009967da89031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