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对公民的身体健康非常重要,不管是我们个人还是国家都是非常重视这个问题的,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依然有些不法分子为了获取经济利益,会做出一些违法食品安全法规定的事情,这种行为是属于违法的,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那么食品安全犯罪量刑标准是怎样?接下来树图网小编就为您解答这个疑惑,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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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犯罪量刑标准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刑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四十四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明知”是刑法总则中“故意”的认识因素,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产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其含义是指行为人知道根据事物正常的逻辑联系,自己的行为将导致客观构成要件的成立。“明知”作为主观构成要素,关系到犯罪构成要件是否成立,行为是否违法。由于对规范构成要件的明知和理解程度不同,也可能阻却或者减轻行为人的责任。在此,笔者对在办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中,如何认定“明知”试作简要分析。
“明知”通常是“推定的明知”
一般而言,在大陆法系国家,排斥严格责任适用,强调“无罪过则无犯罪”.“明知”要素作为犯罪主观罪过的表现形式,是反对客观归罪、实行过错责任原则的重要因素。正如有学者指出,我国刑法分则中关于“明知”的规定都属于注意规定,如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中规定,行为人在销售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时要有“明知”,而对于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则并没有规定“明知”,很明显,这并不意味着不需要从事生产的行为人对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明知”.因为,立法者认为,行为人在生产、加工过程中掺入了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对此,就明知无需作特别规定。所以,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中无论是生产行为还是销售行为,都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明知”。
由于“明知”是犯罪成立的条件之一,一些行为人出于趋利避害的本能,往往会辩解自己不明知。而明知又恰恰是一种主观心理态度,很难被证明。因此,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中的明知是“根据行为人的主观认识能力和行为时的客观情况而合理推断行为人当时应当知道”,即“推定的明知”.如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关于依法严惩“地沟油”犯罪活动的通知》中规定:是否认定明知,应当结合被告人的认知能力、同案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产品质量、进货渠道和进货价格、销售渠道和销售价格等综合判断。因此,应结合多种因素组成的基础事实,考察该基础事实与行为人制售行为是否具有正常或异常的关联性,进而推断出行为人主观心理态度。如负责联系购进餐厨垃圾等毛油、在厂区闻到明显异味等事实,可以与“地沟油”建立起某种常态联系,再结合价格、渠道等因素,即可推定行为人对“地沟油”明知。
1、价格欺诈、虚假宣传: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所收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
2、食品过期、食品冒充药品、食品中添加药品: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3、食品包装看什么
(1)散装食品包装:应在食品部位上进行标签标示,将名称、规格、生产日期、生产者名称以及联系方式进行标注。
(2)婴幼儿食品包装: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副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3)进口食品包装: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4)标签应当标明以下9个方面:
a、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b、成分或者配料表;
c、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d、保质期;
e、产品标准代号;
f、贮存条件;
g、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h、生产许可证编号;
i、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
4、食品维权分四步
a、找经营者进行协商解决;
b、若经营者不予协商,可到购物所在地区的消费者协会投诉;
c、协调无效,可投诉购物所在地区的工商所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d、屡次协调无效,可以向法院起诉经营者。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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