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的损失不仅包括购买不合格食品的直接损失,更重要的是食用有毒有害食品对身体健康造成的隐性损失。国家工商总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局长腾佳财在举行的“食品安全与企业责任高层论坛”上表示,企业必须建立问题食品的“召回”制度,一旦发生质量问题,最大限度地减少对消费者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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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食品法律法规中没有明确生产企业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这一点今后必须加以明确。”腾佳财对记者解释说,比如《产品质量法》规定,食品经销企业要建立进货检验制度,但却没有规定,如果企业没有建立这种制度要受到何种惩罚。腾佳财透露,有关部门目前正在修订《食品卫生法》,并有可能制订《食品安全法》,在这些法律法规中将明确“企业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今年年内出台的《北京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第一部分就专门明确了生产企业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北京市食品安全办公室食品安全监察处处长冀伟告诉记者,生产企业作为“第一责任人”既和国外做法相一致,也符合法律上“行为人”负责的规定。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的调查,截至去年年底,我国共有食品生产企业9.7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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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