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4月15日,家住南平市延平区王台镇溪后村陈美华女士来我会投诉,反映于2008年4月14日,在某超市购买一条1.76斤鳊鱼收取73.72元(鳊鱼实际1.76斤,单价每市斤7.80元,实价为13.72元)被多收60元,要求该超市退还多收的60元,并补偿往返车费、误工费、就餐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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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到投诉后,我会及时通知投诉方和被投诉方进行调查调解,在调查中发现:某超市,在2008年4月14日16:19时在投诉方缴费清单中确实有购买鳊鱼的记录,并与消费者反应情况相符。经调解由某超市退还给投诉方多收60元货款,并一次性承担车费、误工费等200元,计260元。
1、消费者到超市购买商品结算时,要详细查看收费清单是否与商品标价相同。
2、消费者要保存好购物清单,以便事后消费维权。
南平市延平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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