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5条应该怎样释义呢?食品安全法第15条规定的是食品安全监管有关部门在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方面密切配合。树图网编辑为您详细介绍关于食品安全法第15条的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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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释义:第15条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5条释义:
第十五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并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结果。
本条是关于食品安全监管有关部门在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方面密切配合的规定。
依照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分工,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采取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方式。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负责初级农产品种植养殖环节的监督管理;国务院质量监督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督管理;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且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建立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各个监管部门也逐渐认识到,食品安全涉及面极为广泛,单单依靠任何一个部门都不可能完成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生命健康权利的重任,因此必须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做好食品安全评估工作,也不单独是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一家的事,国务院其他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给予密切配合和积极帮助。
这条规定分两款从两个角度对国务院各个监管部门在加强配合、做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方面提出了高标准、严要求。
首先,国务院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并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同样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虽然是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但是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结果并不是卫生行政部门私有的。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还属于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统一对外公布的食品安全信息。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结果,就能更好地沟通协调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具体监管工作,更好地发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科学管理作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
■ 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全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释义:第16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八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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