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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释义:第95条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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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烟 浏览量:02023-03-06 13:0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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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95条应该怎样释义呢?食品安全法第95条规定的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政府有关部门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树图网编辑为您详细介绍关于食品安全法第95条的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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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释义:第95条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95条释义:

【法律条文】

第九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中未履行职责,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不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释义】

本条是关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政府有关部门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一)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

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违反本法的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中承担着重要的责任。食品安全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对食品安全实行全程监督管理;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评议、考核。如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中未履行上述法定职责,导致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关于法律责任

1、行政处分和引咎辞职。对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中未履行职责,导致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对于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不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1)行政处分。行政处分是行政机关内部,上级对有隶属关系的下级违反纪律的行为或者对尚未构成犯罪的轻微违法行为所给予的纪律制裁。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行政处分的种类有六种,从轻到重依次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这些行政处分是对负有监管职责的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失职行为的责任追究。

(2)引咎辞职。对于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不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除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外,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负领导责任,引咎辞职。引咎辞职既是一种政治责任,又是一种法律责任。引咎辞职是对负有领导责任的行政机关负责人进行问责的体现,是领导成员承担政治责任的一种形式。

食品安全涉及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在食品安全管理工作中建立领导人引咎辞职的问责制,对于促使政府部门权责一致,更好地履行所承担的保障食品安全的法定职责具有重要意义。

2、刑事责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不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要依据刑法的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全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释义:第96条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九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九十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三百九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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