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的发生,往往会伴随着很多的问题,一旦发生这种情况是需要去找到责任人的,但是有时候火灾的原因其实是不好找的,这个时候对于定责就是需要去了解一下的,所以火灾原因不明如何认定责?下面树图网小编给大家介绍一个相关的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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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原因不明如何认定责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火灾扑灭后,发生火灾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按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与火灾有关的情况。第六十四条第五项规定: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是违法行为,实施上述行为将受到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
在火灾事故调查工作中,有效的现场保护是准确认定火灾原因的前提。如果火灾现场遭到破坏,将导致火灾原因难以认定,还会影响事后相应责任的追究。上述案件中,如果养老院保护好火灾现场,火灾原因能够查清,或许就能证明自己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从而免责。
(一)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二)犯罪客观方面
行为人实施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的危害公共安全行为。
(三)犯罪主体
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
(四)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既可出于疏忽大意的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引起火灾,因为疏忽大意而未预见,致使火灾发生;也可出于过于自信的过失,即行为人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引起火灾,由于轻信火灾能够避免,结果发生了火灾。
(一)失火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怎么区分
1、犯罪主体不同。失火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
2、犯罪客观方面不同。重大责任事故罪必须是发生在生产、作业过程中,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严重事故;而失火罪一般是由于在日常生活中用火不慎而引起火灾。
(二)失火罪与危险物品肇事罪怎么区分
1、犯罪主体不同。失火罪是一般主体,危险物品肇事罪的犯罪主体主要是从事生产、储存、运输和使用危害物品的职工,只有在特殊情况下,其他人员才可构成该罪的犯罪主体。
2、犯罪客观方面不同。危险物品肇事罪在客观方面也可能表现为引起火灾,但它是在生产、储存、运输和使用易燃性物品时,由于违反有关管理规定而发生重大火灾;失火罪则不限于此,而且一般是由于日常生活中用火不慎而引起火灾。
(三)失火罪与非罪怎么区分
1、查明行为人的行为与失火事件的发生有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2、查明损失的大小。
3、查明火灾的发生虽与行为人的过失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
(四)失火罪与自然火灾怎么区分
自然火灾是由于地震、火山爆发、雷击、天旱等引起火灾,不是人为原因造成的,当然不构成犯罪。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五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