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内容:春节临近,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该意见就强化烟花爆竹安全监管措施、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等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了意见。树图网编辑为您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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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
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各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企业:
为推进烟花爆竹行业安全发展,提高安全生产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1、严格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1)严把安全生产准入关。对许可期限届满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一律不予办理延期换证手续,由省安全监管局依法注销其许可证。对许可证到期后仍在改造提升或整改隐患的企业,一律收回其许可证,并终止其一切生产经营活动,待企业达到许可标准后,方予以办理延期换证有关手续。(2)严格控制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数量。今后不再审批新建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烟花爆竹主产地要科学制定产业发展规划,按照工厂化、标准化、机械化、科技化、集约化的要求,通过改造提升、淘汰落后生产工艺技术和装备、并购关停等手段,对现有企业进行整合,建立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退出机制。(3)按照“统一规划、保障安全、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的原则,合理规划布局烟花爆竹经营企业。烟花爆竹批发企业按照每个县级行政区域不超过2户进行规划布点。州、市安全监管部门在核发《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时,要严格把关,严格企业安全条件审查,特别是对无经营场所和仓储设施的批发企业,一律不予许可;严禁批发企业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或在批发(展示)场所摆放有药样品。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要结合当地的人口情况和消费水平,认真制定并落实本地区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发放和管理办法,本着安全的原则合理布设零售点。
2、加强烟花爆竹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管。认真落实烟花爆竹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监管等各方的安全责任,严格企业建设项目设计安全审查和竣工验收程序。烟花爆竹建设项目的设计,要聘请具有乙级以上工程设计资质,且具有民爆器材、火炸药、弹箭工程、有机化工、石油化工工程建设项目设计经验的单位承担,并严格执行《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2009)规定;烟花爆竹建设项目的安全预评价报告、验收评价报告要按有关规定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出具,并按照有关规定报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审批或备案。凡烟花爆竹建设项目未通过安全设计审查的,一律不得开工建设;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坚决不予投入生产和使用。企业调整生产工艺和技术、改变工房用途、应用新药物、使用有药机械设备,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安全评估和报批。
4、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机制体系建设。(1)逐级建立由安全监管部门牵头,有关职能部门参加的烟花爆竹安全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分析、通报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协调解决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事项,组织开展联合执法和专项整治,强化重点时段、重点地区的安全监管,努力形成工作合力。(2)强化安全监管基础工作,建立健全烟花爆竹企业生产经营基本情况、安全生产和经营许可情况、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及“打非治违”执法专项行动情况等台帐和档案,及时、准确掌握本地区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基本情况,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和时效性。(3)加强安全监管队伍和能力建设。烟花爆竹产区要配备专门人员,烟花爆竹主产区要设立专门管理机构并配备足够的人员和必要的装备,加强安全监管人员业务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培训,不断提高安全监管能力和执法水平。(4)依托中介机构建立技术专家咨询服务机制,充分发挥安全中介机构和专家技术支撑作用,强化安全监管,提高监督检查工作的效果。
5、持续深入开展“打非治违”执法专项行动。(1)安全监管、公安、质监、工商、交通运输等部门,要在同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同配合,积极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努力形成各部门协作配合,分工明确、上下联动、集中统一、协调一致的烟花爆竹“打非治违”工作格局。(2)切实加大执法力度,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处罚;对违法违规组织生产经营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一律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依法加强对涉嫌犯罪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刑事责任追究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2〕116号),协同司法、公安机关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3)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加强宣传,大力普及烟花爆竹安全常识,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邮箱,建立群众举报奖励制度,充分发挥舆论和群众监督的作用。(4)切实落实烟花爆竹安全监管责任,对因监管不力,导致非法违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屡禁不止,隐患问题长期存在,甚至发生事故的,要依法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责任。
7、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1)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是本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各自职责内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的责任体系,明确责任分工,切实做到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密切配合、强化管理。(2)设置与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足够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经过安全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3)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标准(规范)制定修改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各岗位特别是涉药岗位(工序、场所)、库区(房)的安全操作规程。(4)严格落实企业负责人和涉药生产线负责人值班(带班)制度,及时应对处置异常情况和突发事件。对没有企业负责人现场带班发生事故的,依法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并依法从重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8、加大投入力度,不断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1)企业要对照标准规范,对本企业总体布局、工艺流程、危险性工房、“三库”(中转库、药物总库、成品库)、安全防护屏障和“四防”(防爆、防火、防雷、防静电)等安全生产基础设施进行全面的检查、评估和改造提升,不断提高安全生产保障能力。(2)努力推进烟花爆竹生产机械化,淘汰落后生产工艺,实现人药隔离操作,减少危险工序现场作业人员,降低事故伤害。到2014年底,爆竹装药要全部实现机械化;到“十二五”末,烟火药制混药等重点涉药工序要全部实现机械化生产和人药隔离操作。同时,要严格机械设备配套基础设施安全审查、机械设备使用和检维修等安全管理要求,严禁随意改变机械设备和防火、防爆、防静电等配套安全设施。(3)加快推进安全标准化创建。要加强监督指导,对完成标准化创建工作的企业实施抽检复查,对不符合要求的,坚决予以撤销,建立起动态淘汰退出机制。建立健全责任追溯制度,对创建工作存在严重问题的企业、地区,倒查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违规的评审机构撤销相关资质,确保创建工作质量。所有烟花爆竹生产、批发企业必须达到三级以上安全标准化,不达标的,一律停产、停业,暂扣或停发许可证,超过整改期限仍不达标的,提请当地政府予以关闭。
9、加强用工管理和安全教育培训工作。(1)切实加强企业用工管理,严禁使用童工、学生和未成年人;严禁在混药、造粒、筛选、装药、筑药、压药、切引、插引、封口、搬运等涉药岗位使用身体残疾、有精神障碍或年龄超过65岁等人员;严禁职工串岗、脱岗;严禁穿戴易产生静电的衣服、带钉鞋等不符合规定的服装上岗。严格职工上下班考勤、进出厂登记管理。(2)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专门的安全生产培训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从事涉药危险工序生产和烟花爆竹仓库保管、守护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专业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其他岗位从业人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经本岗位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和培训合格。
11、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企业要建立和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把隐患排查治理作为日常性工作抓实抓好。要每周进行安全生产形势分析,对发现的隐患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要建立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从业人员及时发现、报告和消除隐患。发现重大隐患要立即停产停业整改,并报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备案,隐患未消除的不得生产经营。对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事故的,依法严肃追究企业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12、深入开展“三超一改”、“三违”专项治理。企业要把治理“三超一改”(超范围、超人员、超药量和擅自改变工房用途)和“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抓实抓细抓好,特别要严防有裸露药的工房、临时存药洞、药物和半成品中转库、药物和成品仓库的超员或超量。要加强日常巡回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职工违规违章行为,一经发现“三超一改”和“三违”行为的,要严厉处罚并进行公告,起到教育警示作用。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对存在“三超一改”、“三违”行为的,一律从严从重查处。
13、深入开展转包分包专项治理。要组织对本地区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开展全面排查,加大执法力度,对违法转包、分包的企业,责令限期整改,依法按规定上限给予经济处罚,并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情节严重、逾期不改或再次发现有同类违法违规行为的,一律依法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
14、深入开展礼花弹专项治理。我省不再新增设立礼花弹生产企业,现有礼花弹生产企业要对照《礼花弹生产安全条件》规定的标准和要求,认真对工、库房进行改造提升。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一律依法取消礼花弹生产资质,准允其转产个人燃放的产品。礼花弹生产企业要严格依法依规组织生产经营,严禁“一证多厂”生产和违规销售礼花弹。
15、深入开展氯酸钾专项治理。省安全监管局每年定期组织开展烟花爆竹药物安全抽检,并加大处罚力度。对违规使用氯酸钾的生产企业,一律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对违规采购、销售含氯酸钾烟花爆竹产品的经营企业,暂扣经营许可证,从重处罚;对经停业整顿仍不合格或检查再次发现违规经营的,一律吊销其经营(批发)许可证。
17、严格落实烟花爆竹流向管理制度。批发企业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合同管理、流向登记制度,健全合同管理和流向登记档案,并留存3年备查。凡储存、销售的产品与采购、销售流向登记不符的,一律视为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黑火药、引火线批发企业的采购、销售记录,应当自购买或者销售之日起3日内报所在地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丢失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企业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18、严格执行烟花爆竹封签制度。凡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销售的烟花爆竹,应在每箱外包装上及最小包装单位上粘贴由批发企业制作,并经所在地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批准备案的封签,封签不得收费。
19、严格执行烟花爆竹配送制度。零售经营者采购的烟花爆竹产品,应由批发企业或其委托的运输单位负责配送到零售网点。
20、严格仓储设施安全管理。企业要健全完善仓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仓库消防、防雷、防护屏障和安全监控等安全设施建设,加强产品储存、装卸过程安全管理和库区(房)安全守卫工作。严禁仓库超量储存、超员作业和在库房内拆箱分装;严禁将应储存在1.1级库房内的产品存放在1.3级库房内;严禁将执法检查收缴的非法生产、假冒伪劣、过期、含有违禁药物以及其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烟花爆竹与正常的烟花爆竹产品同库存放。
21、批发企业须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准购证明,到运达地县级公安机关办理准运手续后,方可采购烟花爆竹产品;零售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县(市、区)批发企业采购烟花爆竹产品。
23、严格控制城市建成区内烟花爆竹零售点数量,零售许可证上载明的储存限量由发证机关根据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结合零售点及其周围安全条件确定,但每个零售点的最大存放药量不得超过300kg。
24、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必须依法取得安全监管部门核发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从业人员均需经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培训并取得上岗证。零售许可证的有效期限由发证机关确定,最长不超过2年。零售许可证有效期满后拟继续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活动,或者在有效期内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零售场所和许可范围的,应当重新申请取得零售许可证。
25、烟花爆竹零售场所设置应符合下列条件:(1)必须实行专店或专柜销售,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应小于10平方米。(2)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网点。(3)与学校、幼儿园、医院、商场、超市、农贸市场、加油(加气)站、易燃易爆物质生产、储存设施以及人员密集场所应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4)架空输电线路不应跨越零售网点上空。(5)不得在居民楼、商业楼、办公楼内设立零售点。
26、烟花爆竹零售点应在显著位置挂设统一的标识牌,规格宜不小于600毫米×400毫米,具体由州(市)安全监管局统一规定格式式样,由县(市、区)安全监管局制作。标识牌应当标明“烟花爆竹专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号XXXXXX”、“XX县(市、区)烟花爆竹零售点”、“XX县(市、区)安全监管局监制”等字样。临时零售点的经营许可证、标识牌在许可有效期后由发证部门统一收回。
27、烟花爆竹零售点内的电气设施应满足以下要求:(1)电气线路应穿金属管敷设。(2)照明灯具、开关及插座均应选用密闭型(IP54)防水防尘型。(3)光源应选用荧光灯,不得使用白炽灯泡。(4)灯具、开关及插座距离烟花爆竹产品不应小于1m。
28、烟花爆竹零售点内部布置应符合以下要求:(1)零售点内应分为销售区与储存区,两区之间应有不燃烧材料制成的隔断。(2)零售点室内如设置吊顶,吊顶龙骨及吊顶板应为不燃烧体(如金属龙骨、金属板、防火板吊顶)。(3)临时零售点(帐篷)周边应采用不燃烧体材料的面板进行加固,且高度与帐篷屋檐同高。(4)烟花爆竹产品应分类码放于封闭式货架(柜)内,货架(柜)高度不应大于2m,距屋顶或横梁不应小于0.2m,距墙体不应小于0.1m,且材料材质良好耐用,并具备绝缘和防静电性能。
29、烟花爆竹零售点的显著位置应设置“严禁烟火、禁止吸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机动车辆装卸时必须熄火”等安全警示标志及当地举报电话。每个零售点应配备不少于两具5kg重的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及其他符合规定的消防器材,消防器材应放置在便于取用处并指定专人管理,对损坏、丢失、失效的消防器材应及时更换。零售点内严禁人员住宿,不得设置明火设施,不得使用电器取暖。
30、烟花爆竹零售点要严格落实烟花爆竹安全作业规程,实施烟花爆竹产品搬运作业,应单件搬运,不应碰撞、拖拉、翻滚和倒置产品,不使用铁质工具;严禁露天存放烟花爆竹产品;严格按照《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载明的限制存放量存储,严禁超量存储、异地存储。
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3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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