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问题一直是打大家比较关注的一个领域,而且,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其实有很多的工作都是具有一定的危险性的,而且,很多时候,相关的制度措施都不是很完善,但是,在法律上是有这么一类罪行的,叫做危险作业罪,接下来树图网小编为大家带来关于危险作业罪的详细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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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作业罪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危险作业罪,刑法罪名,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危险作业罪: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刑法所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四条:“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该项针对的是生产、作业中已经发现危险,但故意关闭、破坏报警、监控设备,或者修改设备阈值,破坏检测设备正常工作条件,使有关监控、监测设备不能正常工作,而继续冒险作业,逃避监管的行为。关闭、破坏的“设备、设施”应当属于“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设备设施,如果关闭、破坏与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不具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设备、设施,不能认定为本项犯罪。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本项是危险作业罪的核心条款。本条第1项和第3项规定的行为均是具体、明确的,入罪情形清晰、打击范围固定。立法过程中,为了解决实践中安全生产违法违规情形复杂而无法穷尽全部行为方式的问题,同时避免设置兜底条款导致实践操作困难、打击范围过大的缺陷,立法机关在本项并未对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行为作具体限定,以便涵盖生产、作业过程中各类违反规定并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行为。此外,为了合理控制处罚范围,本项在设置构罪标准时,将行政监管部门责令整改、行为人拒不执行作为刑事处罚的前置条件,在给予行政监管部门强有力的刑法手段的同时,也督促行政监管部门履职尽责。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本项规定的是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批准擅自生产经营的行为,针对的行业是具有高度危险性的安全生产领域,在安全监管方面实行严格的批准或者许可制度。一般的安全生产行业、领域有关事项未经安全监管部门批准,不构成本罪。
(四)需要指出的是,除符合上述行为方式外,本罪的成立还应满足“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要件。其中,“现实危险”主要是指,已经出现了重大险情,或者出现了非致人伤亡或严重财产损失的轻微事故,虽然最终没有发生严重危害后果,但这种没有发生的原因,有的是因为被及时制止了,有的是因为开展了有效救援,有的完全是偶然性的客观原因而未发生,此种“千钧一发”的危险才属于本罪规定的“具有发生现实危险”。具体判断标准有待司法解释的出台予以明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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