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四条 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决定;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决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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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四条/释义 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释义] 本条是关于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的规定。
一、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一般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决定。
依据本法的规定,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全国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决定有关的行政处罚,是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一项重要的监督管理职责。因此,本法规定的一般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决定,符合实际情况,和这个部门的职权划分也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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