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 总署公告2009年第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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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加工贸易保税货物有关事项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关于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外发加工业务有关事项)
【法规类型】 海关 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加工贸易保税监管类
【文号】 海关 总署公告2009年第51号
【发文机关】 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09-8-10
【生效日期】2009-8-10
【效力】[有效]
【效力说明】
一、具备加工生产能力,但受自身生产特点和工艺条件限制而不能完成全部工序和订单的加工贸易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经海关核准,可开展外发加工业务。
企业申请外发加工业务的,由《加工贸易手册》(包括电子化手册、电子账册和纸制手册)备案地主管海关负责核准和办理外发加工业务手续,并对保税货物实施海关监管。
承揽外发加工企业不得将加工贸易货物再次外发至其他企业进行加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