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口单位出口收汇差额核销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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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单位出口收汇差额核销、核销备查核准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1、《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汇发[2003]91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03]107号)。
1、出口单位差额原因说明函(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2、出口合同;
3、出口报关单;
4、核销单;
5、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或跨境人民币收入涉外收入申报单(部分收汇时提0供);
(1)因国外商品市场行情变动产生差额的,提供有关商会出具的证明或有关交易所行情报价资料;
(2)因出口商品质量原因产生差额的,提供进口商的有关函件和进口国商检机构的证明。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提供进口国商检机构证明的,提供进口商的检验报告、相关证明材料和出口单位书面保证函;
(3)因动物及鲜活产品变质、腐烂、非正常死亡或损耗产生差额的,提供进口商的有关函件和进口国商检机构的证明。由于客观原因确实无法提供商检证明的,提供进口商有关函件、相关证明材料和出口单位书面保证函;
(4)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产生差额的,提供报刊等官方正式新闻媒体的报道材料或我国驻进口国使领馆商务处出具的证明;
(5)因进口商倒闭产生收汇差额的,提供报刊等官方正式新闻媒体的报道材料或我国驻进口国使领馆商务处出具的证明;
(6)因进口国汇率变动产生差额的,提供报刊等官方正式新闻媒体刊登或外汇局公布的汇率资料;
(7)因溢短装产生差额的,提供提单或其他正式货运单证等商业单证;
(8)因其他原因产生差额的,提供外汇局认可的有效凭证。
7、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外汇局按照分级授权的原则办理;外汇局办理完有关手续后应在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专用联上签注净收汇额、币种、核销日期并加盖“已核销章”,同时留存全套单据。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
(二)核销备查核准
1、《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汇发[2003]91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03]107号)。
3、《出口收汇核销备查操作规程》。
申请材料:
1、外汇局已下达处罚决定书(处罚备查):外汇检查处罚决定书、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2、海关、检察院、法院等部门已结案裁决(结案备查):法院判决书或相关部门提供的有关文件、逾期数据清单、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3、经法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确认破产、倒闭(注销备查):法院裁定书或工商局吊销、注销营业执照证明、逾期数据清单、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4、经主管部门证明出口单位连续两年以上不发生出口业务而又未办理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手续,经核实确无下落(注销备查):主管部门证明材料、逾期数据清单、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5、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提供差额核销所需证明材料(差额备查):经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差额备查担保函、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1、外汇局按照分级授权的原则办理;外汇局办理核销备查后,不予出具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同时留存全套单据;
2、外汇局对出口单位差额备查实行年度总量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