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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贸易分册管理业务规范(试行)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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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解决加工贸易合同异地传输中存在的相互覆盖,以及企业多口岸报关手册周转不便等问题,规范加工贸易分册管理,促进加工贸易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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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加工贸易分册管理业务规范(试行)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第二条分册是指在海关核发的加工贸易《登记手册》(以下简称总册)基础上,因企业报关需要,由企业申请并经主管海关批准,将总册的部分内容重新登记备案,由海关核发该部分内容的加工贸易《登记手册》(以下简称分册)。分册含基本情况表、进口料件情况或出口成品情况(或两者兼有),分册备案进出口数量不要求“进出口平衡”。分册可分为异地报关分册(指备案地海关与口岸海关不使用同一台计算主机)和深加工结转分册。异地报关分册用于异地报关进出口,深加工结转分册用于异地深加工结转出口和本地深加工结转进口。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向海关申请分册:

1.已持有海关核发的总册的加工贸易企业,但不包括适用D类管理的企业;

2.总册在有效期内且未执行完毕。

第四条 企业向海关申请分册时应提交下列单证:

1.已填写并加盖企业印章的《加工贸易分册申请表》;

2.已预录入的《加工贸易分册申报表》;

3.海关核发的总册;

4.申请深加工结转分册的应提供外经贸部门出具的深加工结转批件;

5.海关需的其他单证。

第五条 海关保税人员应认真审核企业所递交的单证,符合下列条件的予以核发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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