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 总署2009年第14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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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2009年第14号公告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关于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内销缓税利息征收及退还)
【法规类型】 海关 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加工贸易保税监管类
【文号】 海关 总署2009年第14号公告
【发文机关】 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09-03-16
【生效日期】2009-03-06
【效力】[有效]
【效力说明】
一、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在规定的有效期限内(包括经批准延长的期限)全部出口的,由海关通知中国银行将保证金及其活期存款利息全部退还。
(一)缓税利息的利率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活期存款利率执行,现为0.36%。
海关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活期存款利率即时调整并执行。
海关根据填发税款缴款书时的利率计征缓税利息。
(三)缓税利息的征收及计算公式:
应征缓税利息=应征税额×计息期限×缓税利息率/360
1.加工贸易保税料件或制成品经批准内销的,缓税利息计息期限的起始日期为内销料件或制成品所对应的加工贸易合同项下首批料件进口之日;加工贸易E类电子帐册项下的料件或制成品内销时,起始日期为内销料件或制成品所对应电子帐册的最近一次 核销 之日(若没有 核销 日期的,则为电子帐册的首批料件进口之日)。
对上述货物征收缓税利息的终止日期为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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