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北京11月2日讯 记者袁定波 记者今天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近日更名为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负责监督、指导、协调地方各级法院的执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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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指出,执行工作办公室更名为执行局,是深化执行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重要步骤,要抓住机遇,真抓实干,将执行工作推向前进,为提高执行效率,确保执行公正提供重要的体制和机制保障。
为加强对全国法院执行工作的指导,促进“执行难”问题的解决,最高人民法院于1995年决定设立专门的执行机构。受当时民事诉讼法“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执行机构”规定的制约,执行机构名称暂定为执行工作办公室。执行办成立后,积极开展了制度建设、队伍培训、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立法调研等宏观指导工作,办理了相当数量的复议、监督、协调、请示案件,加强对地方各级法院执行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据统计,近五年来,全国各级人民法院执行机构共执结各类执行案件1079万余件,标的额17276亿元。“执行机构的工作任务越来越繁重,现行机构设置及其工作模式已难以适应工作需要。因此,有必要改革和完善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机构设置,以强化统一管理、统一协调职能,提高执行效率。”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说。
据介绍,2007年10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明确规定“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执行机构”,为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机构的设立提供了法律依据。
据悉,更名后的执行局承担的具体职责是:执行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审生效的判决、裁定及调解协议中关于财产的决定;执行法律规定由最高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承办依法监督和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有关事项;协调解决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民事、行政、海事以及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判决、裁定中的执行争议;参与起草有关司法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