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10年9月1日,某村将文化大院建设工程包给丁某。同日,丁某又与李某签订了建筑承包协议。李某雇佣王某在某村文化大院工地干活。同月15日,王某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李某只支付了5000元医疗费后便不予理睬。后王某住院治疗,共花去医药费37000余元。出院后,王某多次找某村委会、丁某、李某要求给付医药费、误工费等相关赔偿,但都没有人愿意承担,无耐王某来法援中心咨询自己能否得到赔偿,谁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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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地受工伤 赔偿谁来担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案情分析]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某村委会明知丁某没有建筑资质将工程包给丁某,丁某又明知李某没有建筑资质亦将工程包给李某,故某村委会、丁某、李某对王某的损害赔偿应当连带赔偿责任。本案中,王某可以要求村委会、丁某、李某连带赔偿他的损失。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两百六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两百七十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五条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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