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管是什么类型的案件,在人民法院的档案室都是有卷宗的,卷宗记录了案件的详细情况,在很多民事纠纷当中,有些人为了能够赢得官司,都会选择聘请律师帮助自己来争取权益,对于民事案件的相关材料,律师就需要进行详细的了解,那么民事案件律师可不可以阅卷?接下来树图网小编就为您解答这个疑惑,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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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律师可不可以阅卷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民事案件律师可以阅卷。一方面可以通过法院档案室预约查阅审判卷宗(已归档)。另一方面,如果是执行程序未结案,卷宗不会归档,你要看只能跟承办法官提出,但未归档的卷原则上是不能给你查阅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 诉讼代理人为了申请再审的需要,可以查阅已经审理终结的所代理案件有关材料。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为诉讼代理人阅卷提供便利条件,安排阅卷场所。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查阅诉讼档案有关问题的复函》 当事人也可以查阅刑事案件、行政案件和国家赔偿案件的正卷。
《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 律师持执业证、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当事人授权委托书、当事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可以查阅诉讼档案正卷有关内容。
民事案件可以抗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1)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2)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3)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新《民事诉讼法》用第208条、209条、210条及211条4个条款,较为系统全面地完善了检察院民事抗诉的程序,新增检察建议的法律监督模式,确立了“法院纠错先行、检察监督断后”的顺位模式,明确了检察院的调查取证权,进一步理清了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中法院、检察院、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使得“准三审”的民事再审程序更加具有实践的可操作性,意义十分重大。
1、所属的法律领域不同。民事案件属于触犯民事法律所产生的案件,由民事领域产生。刑事案件触犯的是刑事法律,由刑事领域产生。
2、涉及主体不同。民事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就是产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也就是说双方当事人是平等的主体。而刑事案件的双方当事人一方一般是国家公诉机关,另一方是加害人,而受害人不是原告资格。
3、法律后果不同。民事案件当事人可以自由的处分自己的权利,例如放弃赔偿请求等,但是在刑事案件当中,不允许被害人放弃对加害人刑事责任的追究,但是也可以放弃对民事赔偿的追究。
4、法官所处的地位不同。刑事案件中的法官较民事案件中的法官更加主动积极。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两百零八条
[2]《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两百零九条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 第一条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 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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