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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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适当使用企业名称侵犯商标权案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原告:XX陶瓷厂 。
被告: 恒盛建材厂 。
原告XX陶瓷厂于1993年2月28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了“恒盛”图文组合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9类“瓷砖”。该厂将此注册商标使用于其所制造的瓷砖上。被告恒盛建材厂在XX陶瓷厂上述商标注册之前,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了企业名称登记。2007年9月26日,XX陶瓷厂以在市场上发现恒盛建材厂生产的磁砖及外包装上印有“恒盛”字样,该行为侵犯了其商标专用权为理由,委托代理人曾永前律师向 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恒盛建材厂立即停止侵害,赔礼道歉,销毁已生产的成品、半成品磁砖、外包装箱及模具,并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五万元及承担诉讼费。
被告恒盛建材厂未作答辩。
原告XX陶瓷厂在起诉后又申请了财产保全。 法院于同年11月13日作出裁定准予保全,并在恒盛建材厂查封了包装箱上标注“恒盛磁砖”字样的各色成品墙砖7360箱及标有“恒盛磁砖”字样的包装箱43500个,该包装箱上标有其企业名称,该磁砖上使用由“恒盛”与图形组成的商标,该商标未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注册。
【审判】
一、恒盛建材厂应立即停止对XX陶瓷厂“恒盛”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并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XX晚报》(除中缝以外版面)刊登声明,向XX陶瓷厂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声明内容需经本院审核。
二、恒盛建材厂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XX陶瓷厂经济损失人民币五万元。
三、依法查封的成品墙砖7360箱,由恒盛建材厂负责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与包装箱分离,连同其侵权产品生产模具一并销毁。
四、驳回XX陶瓷厂关于恒盛建材厂产品包装箱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均不服,上诉于二审法院。
XX陶瓷厂委托代理人曾永前律师在上诉称:原判第四项不当。“恒盛”系我厂依法注册的商标,任何人未经许可在同类商品或包装上使用“恒盛”二字即构成侵权。恒盛建材厂在其产品包装箱上使用“恒盛瓷砖”,不是对企业名称的合理使用,企业名称全部使用才是合理使用,一审认为是合理使用是错误的,应予改判。
恒盛建材厂上诉称:我厂是使用“恒盛”字样的在先权利人,在产品及包装箱上使用“恒盛”字样,是使用企业名称专用权的正当行为。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冲突,应依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所提出的维护公平竞争和保护在先合法权益人利益的原则解决。请求撤销原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维持一审判决第一、二项。
二、撤销一审判决第三、四项。
三、恒盛建材厂被法院查封于其厂房及仓库内的墙砖7360箱及生产模具,标有“恒盛磁砖”字样的包装箱43500个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予以销毁。
【曾永前律师评析及代理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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