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先生生前承租一套公房,同住人有爱人和未成年的女儿。2001年,梅先生离婚,商定房屋归梅先生,女儿随爱人迁往他处居住。之后,梅先生和另一蔡性女子同居,直到2005年梅先生去世。在分割梅先生遗产时,得知梅先生还有一个私生子王某,已成年。其他财产都处理分割完毕,但对由谁来承租这套公房一直争论不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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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有权利承租该房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提出承租该房的有:梅先生的前妻、女儿、蔡某、王某。四人各有各的理由,一时难以确定。上海邑鼎律师事务所褚子云律师接受梅先生女儿委托,认真分析后认为,梅先生的女儿应为唯一合法的承租人。
首先,虽说梅先生的前妻是调配单上的同住人,但他们在离婚时已经约定,承租房归梅先生,且其户口已经迁出,丧失了继续承租该房的权利和资格。
其次,蔡某虽说和梅先生实际居住在一起,但双方并没有办理过结婚手续,且蔡某在该房内没有户口,不符合同住人条件。
再看王某,王某虽说是梅先生的直系亲属,但公房不是遗产,不能当然继承。
那么唯一可以承租该房的就只有梅先生的女儿。从住房调配单看,她是调配对象,且梅先生也是其法定监护人。梅先生离婚后,女儿归前妻抚养,作为未成年人当然随母生活。由于上学等原因,户口迁出公房,但并不代表放弃对公房的居住使用权,因此其才是唯一合适的承租人。最后,法院也是据此判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