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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与侵权重叠的法理分析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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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工伤保险 人身损害 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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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工伤与侵权重叠的法理分析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因工伤致残或死亡,造成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其本人及其家属有从国家或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险制度。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出现了大量的、不同的工伤事故,由于立法的滞后和不完善,导致了多种救济制度或并存或重叠或出现漏洞的问题,受害人得到的救济程度也不平衡。

工伤事故中工伤责任与第三人侵权责任的竞合

根据我国《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保险的投保人为用人单位,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且工伤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发生工伤事故,只要不是职工的故意行为所致,无论受到伤害的职工是否有过失,用人单位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责任是指除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因其违法行为致使职工受到侵害,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对第三人侵权造成的工伤事故采取何种赔偿模式,我国现行法律未作明确规定。原劳动部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二十八条对第三人侵权造成的工伤事故,采取的是补充赔偿模式,即由侵权人先行赔偿,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补足差额部分。2004年,新的《工伤保险条例》颁布实施后,作为行政法规,其取消了原《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但未明确规定如何解决两者竞合的问题。其原因是:根据《立法法》之规定,涉及民事权利,诉讼的事项只能由法律规定,工伤职工能否向侵权人提出赔偿以及其请求权如何行使,应当由法律予以规定,行政法规不能作出规定,因而《工伤保险条例》对此未作规定;其次,保持与已有立法的一致性。《工伤保险条例》制定时,《职业病防治法》已经实施,对上述规定进行分析后,会产生两种理解,一种理解为,工伤保险赔付与民事侵权损害赔偿竞合时,采取的是“兼得模式”,即双重收益模式,另一种理解为,两者发生竞合时采取的是“补充模式”。①但无论怎样理解,这部法律打破了原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此,现行的《工伤保险条例》未明确规定采取何种模式,是为了防止立法之间的冲突。

工伤保险责任与侵权行为责任竞合的赔偿模式及评析

根据我国《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的范围不仅仅局限于劳动者在工作场所或因工作的原因受到的伤害,也把特殊情形下受到的伤害认定为工伤,比如,职工在上下班的必经途中被他人驾驶的机动车撞伤。在这种情况下,就产生了两种责任:即工伤赔偿责任与第三人侵权的赔偿责任。工伤职工可依据工伤保险的规定主张赔偿,也可以依据侵权行为法向侵权人主张赔偿。但在具体适用上,工伤职工是可以同时向双方要求赔偿,还是只能选择其一要求赔偿,或者只能得到补充赔偿?对此,我国工伤保险立法对工伤保险责任与侵权行为责任的关系作出了不同规定,总而言之,有以下四种模式:

选择模式。选择模式,是指受害职工在工伤事故发生以后,只能在工伤保险责任与侵权行为责任之间选择其一。该模式的特点是:一是在两种赔偿来源之间,受害职工有选择的权利;二是两种赔偿方式的适用相互排除,一旦选择其中一种责任就排除了另一种责任的适用。这一模式虽然赋予了受害职工充分选择的自由,但是由于在寻求侵权法上的救济途径繁琐、期限较长而且不确定性,使受害者最终难以得到合理的赔偿。

补充模式。这种模式在实践案例中一般有两种方式,一是采取“先工伤后侵权”的方式,即先由工伤赔付人赔付工伤职工,再由工伤职工向侵权人主张赔偿,超过部分偿还工伤赔付人;二是采取“先侵权后工伤”,即先由侵权人赔偿,再由工伤赔付人补充不足部分。补充模式的优点是赋予了职工充分选择的自由,可以使职工获得两种救济途径所能给予的最大利益。但不足之处在于,若采取“先侵权后工伤”之方式,使受伤职工先向侵权人主张赔偿,这将增加了受伤职工的诉累;反之,若采取“先工伤后侵权”之方式,在工伤赔付大于侵权赔付时,一是受伤职工缺乏向侵权人主张权利的能力,二是由工伤赔付人向侵权人主张权利又缺乏法律依据,在这种情况下,工伤职工如何向侵权人主张赔偿也是一个非常棘手的问题。工伤职工可以主张工伤赔付,也可以向侵权人主张民事侵权赔偿,但取得的赔付补偿不得超过其实际所受到的损失。同时,三方不得发生代位求偿权。

取代模式。即以工伤保险待遇完全取代民事侵权赔偿,工伤职工只能主张工伤保险赔付,而不能依侵权行为之规定向侵权人请求损害赔偿。采取此制度的国家主要有法国、瑞士、挪威等国。该模式的优点在于:工伤职工可以迅速得到工伤赔付,减少了因主张侵权赔偿所受到的诉累。但不足之处在于,受伤职工不能向侵权人主张赔偿,使有过错的第三人逃避了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助长了侵权人的侵权行为,这显然有悖法理、违背社会公平和正义。这种模式显然是不可取的。

兼得模式。工伤事故职工不但可以依据侵权法主张民事赔偿,而且可以依据工伤保险的规定获得工伤赔付,即工伤职工可以获得双重赔偿。采取此模式的国家很少,其主要国家有英国,但其双重赔偿要受到一定的限制。该模式的优点在于对受伤职工权益的充分保障。但其不足之处是背离了工伤保险创设的目的,加重了用人单位的负担;受伤职工获得的双重赔偿的总和可能会超过其所受到的实际损害,这样会增加了额外收益,这样会与“受害人不应因遭受侵害获得意外收益”这一公认的基本准则相违背,也有可能诱发工伤事故增加的道德风险。②

解决工伤事故与第三人侵权责任竞合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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