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会谈前的准备1、接待室(处)、办公室以及着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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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与委托人初次会谈技巧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律所应当设接待室(处),并且在接待室(处)聘请秘书。
其他委托人的资料应该干净地整理(绝对不能放在办公桌上,否则委托人会对律师的职业操守,如保密承诺,产生怀疑)。
律师应当着正装,且必须整洁。
委托人到达律所后,尽量不要让他在接待室等待,如果等待无法避免,应该向他说明原因,并说明需要等多长时间。同时,必须避免让委托人为找律师的办公室而无所适从,因此此时其应当得到秘书的帮助。委托人应当由秘书引入律师的办公室,当然,最好是由律师亲自去迎接。如果委托人由秘书引入,一些基本的社交礼仪是必须遵守的,如:起身(委托人进来之前,律师往往都是坐着的)、握手、自我介绍(应该是最基本的情况:姓名、学历和职位等)。如果该委托人是律所的新顾客,应该向其了解一些个人资料,如姓名、住址以及联系方式,这会对以后的工作以及律所今后的业务带来很多方便。
中国人往往忌讳在见面一开始就谈钱,但是如果律师与委托人在会谈前不就律师费进行协商,今后的工作就无法顺利进行且容易产生很多矛盾。此时需要明确的问题其实是很多的,主要包括:(1)计费方式:计时收费,即以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所花费的时间作为计算单位 ;计件收费,即按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数量为计算单位;固定收费:即律师与委托人在确立委托代理关系时约定收取的律师费。(2)收费方式:提前收费,即在律师提供法律服务前预收律师费或有委托人先行支付一定数额的定金(预付款),在法律服务提供结束后再交纳余款;阶段收费,即根据案件处理的进展分阶段收费;终了收费,即等法律服务提供完毕(案件处理完毕)后一并收费; 比例收费,即涉及财产标的就按争议标的收取律师费。
律师为提供有效法律服务就必然要了解委托人的一些隐私,为了缓解委托人的顾虑,律师必须在会谈正式开始前向委托人说明:法律规定律师有义务为委托人保守隐私,因此,委托人可以放心陈述案情。
有些委托人喜欢由亲属或朋友陪同去律所与律师进行会谈,有陪同人员一起参加会谈可以减轻委托人会谈时的心理压力,让会谈顺利进行。但是,有的场合下陪同人员是不适合参加会谈的,比如青少年案件,家长参加会谈会让会谈的气氛变得压抑,妨碍青少年对案情的陈述。
二 会谈(interview)
会谈应当以开放式问题作为开始,比如:我能为你做些什么?我怎样才帮你解决你的问题? 或者用预测性的问题来猜测委托人是在什么法律领域有了麻烦,如:我想是你的婚姻出了问题,是吗?在开始会谈时,必须掌握两个基本原则,一个是不要顺便打断委托人陈述案情,第二是当委托人因为害羞或者紧张而无法继续陈述时,律师必须通过鼓励或者提问的方式来帮助委托人继续陈述。需要指出的是,不同的委托人有其特定的文化背景,为了后续的会谈部分能顺利进行,律师需要精心设计开始会谈的方式以估计委托人的文化背景。
倾听委托人陈述案情的能力是律师办案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给与委托人充足的时间来陈述案情(因为从心里学来说,人将自己的事情陈述给他人必然存在一些顾及,因此委托人必须有充足才能陈述清楚案情),并应当允许委托人用自己的表达方式(语言是一种习惯,改变表达方式会让委托人无法陈述清楚案情)。
在倾听陈述的过程中,需要做记录,因为作为外行人,委托人不会明白案情在法律上的意义,因此律师需要通过纪录来甄别各种信息以及被委托人忽略的信息。
律师在倾听委托人陈述时应当与其进行目光交流,并经常鼓励委托人继续陈述,以此让委托人感到,律师对委托人陈述的内容很感兴趣。鼓励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简单的提问,如:然后呢? 另一种是用肢体语言,如点头,或者是简单的语言,如:我明白、我理解。
有时,律师因为处理过类似案件,因此在委托人陈述完之前便能预知案情并甚至立即可以提出解决方案。即便这样,律师也不应打断陈述,这会让委托人感到,律师是在敷衍自己。同时,案件之间再相似也会有一些区别的,虽然对于律师来说时间就是金钱,但是听完委托人的陈述或许能开阔律师的视野。
人情味在会谈中必不可少,为了建立律师与委托人之间的相互信赖的良好代理关系,律师在会谈中应当充分表达对委托人处境的理解和对案情的高度兴趣。同时,律师应当尽量避免表达自己对案情的评价性理解,以建立起与委托人之间的信任,从而让其更多的得到倾诉。如果你在展示自己非凡的专业能力同时展示出你的人情味,你会得到委托人的推崇,这样对扩展你的业务及其有益,因为委托人选择律师一般是经人推荐的,只有兼具专业知识和人情味的律师才会被委托人推荐给其他人。
会见时,当事人完全由理由不愿意或者无法提供所需要的信息,他或许相信这些信息会有损他的自尊,对他的案件不利,与他人对他的期望向矛盾或者透露这些信息是不合时宜或不道德的,此外透露一起曾使其受过创伤的时间,总会使陈述者的不愉快死而复生。 律师询问案情主要有三个目的,一是为了区别有用信息和无用信息 ,二是询问律师认为重要而被委托人忽略的信息,三是探知委托人所提供信息背后隐含的问题。
询问的方式由三种:一是一般性提问,该类问题委托人可以自由回答,律师并没有预期从这些问题从必然获得信息,因此也无须对如何回答问题进行指导,如然后发生了什么?(这类问题主要是针对上述的第一个目的,缺点是委托人往往答非所问,脱离案情,且浪费时间。)二是指导性提问,这类问题的答案是限定的,如你当时戴什么颜色的帽子?(这类问题主要是针对上述的第二个目的,缺点是委托人往往会有别讯问的感觉,同时,委托人往往会对自己有利的事实过分夸大,并隐瞒对自己不利的事实)。三是一般性与指导性相结合的问题,这类问题的回答是自由的,律师也往往能得到有用的信息(这类问题主要针对上述的第三个目的,缺点是问题需要精心设计,设计不好,效果就适得其反了),如,你为什么要开车去呢?
作为律师,应当始终以委托人的利益为出发点,不要为了赚取律师费而一律建议委托人用诉讼解决问题。事实上,很多案件采用调解、协商或仲裁的方式解决更加符合委托人的利益。例如,面对委托人遭遇“第三者”时,律师的第一个反应通常是:提起重婚自诉。一旦起诉的办法决定下来并付诸实施,就会发现这种办法实际并不理想,有可能破坏两个家庭。已经对委托人没有感情的一方因为犯重婚罪而入狱,不但无法挽回其心,而且使得其和第三者新建立的家庭遭到解体。因此律师在提出解决方案时,应当将各种解决方案的利弊告知委托人,包括时间、成本、结果等。当然,委托人解决案件的目的也是很重要的,如果委托人主要是为了经济利益,律师应当提供最经济的解决方式;如果委托人目的不在经济利益(有的委托人是为了争口气),则应当选择符合委托人目的的解决方式。
明确委托人的目的后,律师就可以通过会谈掌握的信息来设计解决案件的方案。如果解决方案得到委托人的认可,应当用书面材料的形式交给委托人,这有利于委托人会谈后根据方案去准备相关资料以及帮助回想起被遗漏的对案件有帮助的信息。
三 结束会谈
律师结束会谈前,应当询问委托人是否已经将案情陈述清楚以及对解决案件的方案是否有不明白的地方。因为有的委托人因为紧张或者害羞而不愿或者忘记陈述一些事实,而这些事实往往对案件的解决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假如委托人这时告知的事实完全推翻了先前的陈述,律师不应当显出生气和不耐烦地样子,应当在休息片刻后重新开始让委托人陈述案情。
会谈解决后,制作一份会谈总结,列明委托人在会谈中陈述的案情、律师的建议以及一些主要注意的时间,并附上下次会谈的时间和地点,然后发送给委托人,或以电话告知。
会谈是也是一门艺术,需要律师用心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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