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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未续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问题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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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树图思维导图提供 以案说法:未续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问题 在线思维导图免费制作,点击“编辑”按钮,可对 以案说法:未续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问题  进行在线思维导图编辑,本思维导图属于思维导图模板主题,文件编号是:3b0604625b6020574ca41842c2d0fa4e

思维导图大纲

以案说法:未续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问题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2008年9月20日,王某与北京某教育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终止时间为2009年9月19日,约定王某的月工资为4500元。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当事人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但王某在该公司工作。2010年3月份,王某得知该公司给王某缴纳社会保险的基数是1500元。2010年5月24日,王某向公司提出辞职。双方就经济补偿、工资支付等问题协商未果,产生纠纷。

二、争议焦点:

王某是否可随时离职?该公司是否应支付接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该公司是否应向王某支付2009年9月20日至2010年5月24日双倍工资的差额工资?

三、律师评析

1、王某可随时离职,该公司应向王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王某在该公司任职期间,王某的月工资为4500元,而用人单位给王某缴纳社会保险的基数仅为1500元,该公司的行为系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违法了缴纳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并且损害了王某作为一名劳动者应享有的权益。王某基于自身权益受到侵害,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可随时离职,并且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也应当向王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另外,王某可就该公司缴纳社会保险基数与其收入不符为由,向劳动检查部门投诉、举报,要求补缴社会保险。

2、该公司应当支付双倍工资的差额工资?

王某与该公司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未续签劳动合同,但李某仍未该公司提供劳动,双方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第28条“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自劳动合同期满的次日起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两倍工资的计算基数应以相对应的月份的应得工资为准。”

本案中,王某某与公司的劳动合同于2009年9月19日期满,公司应当在期满后一个月内与王某续签劳动合同,若未及时签订劳动合同,2009年9月20日至2010年5月24日双倍工资的差额工资。

3、风险提示:

用人单位应重视劳动合同的续签工作,在劳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左右,了解劳动者的意向,及时办理续签、终止手续。劳动合同到期后,若不签订劳动合同,则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及时续签劳动合同,而不能认定为原劳动合同自动续延;若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终止后一个月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就可依据《劳动合同法》82条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

宋晓锋 ,管理学学士、法律硕士、北京市丹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主要业务领域:公司法律事务、房地产、劳动争议、疑难案件诉讼与仲裁

电话:13121692405;E-mail:on148@126.comMSN:songxiaofeng317@hotmail.com

互动博客:http://blog.sina.com.cn/songxiaofeng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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