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2月,浙江台州某塑胶公司(下称塑胶公司)与江西景德镇某塑料公司(下称塑料公司)签订了一份《原材料采购合同》,并依照合同约定向塑料公司发送改性工程塑料,价值30162.50元,塑业公司依约付清了货款。此后,塑胶公司又于2008年上半年发货4次,总货款188197.50元,塑料公司支付了20000元货款后,再未支付分文。塑胶公司多次电话催款,塑料公司均以各种借口拖延。再后来,塑料公司干脆拒接塑胶公司电话。万般无奈之下,塑胶公司求助于景德镇律师沈英华,沈律师即电话与塑料公司联系,仍遭拒接。20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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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律师再次为外地企业追回货款(原创)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1、被告所欠168197.50元货款,被告于2009年12月25日前支付50000元,2010年1、2、3月的20日前各支付30000元,余款28197.50元被告于2010年4月20日之前付清。
2、被告按上述规定支付货款,原告则放弃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如被告有任何一期逾期付款,原告则可申请法院对全案强制执行,被告并应支付违约金10000元整。
遗憾的是,《民事调解书》生效后,被告并未依约履行付款义务,直至2009年12月底仍未支付第一期欠款,沈律师迅即向法院申请执行,并坚决要求法院立即冻结被告银行账号。后经法院执行调解,被告已于2010年1月底一次性支付原告货款16万元整,余款原告同意放弃。
至此,景德镇律师沈英华再次成功维护外地企业权益,基本追回了原告应收货款。
景德镇律师 沈英华
民革景德镇市委会副主委
政协景德镇市委员会常委
景德镇仲裁委员会首席仲裁员
江西景德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联系电话:13707981937
Email:s7908@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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