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代社会对于公证是一个十分常见的事情的,公证也是会有着相应的公证文本的,一般来说对于这些文本不服的是可以进行上诉的,但是很多人都不知道这个可不可以。下面就让树图网小编为大家带来对公证文书不服怎么上诉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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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证文书不服怎么上诉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依据《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依据该规定,公证机关公证行为符合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具体表现如下:
1、实施公证行为的公证机关属于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行政法意义上的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是指依具体法律、法规授权而行使特定行政职能的非国家机关组织。其具备以下特征1、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是指非国家机关的组织,它不同于行政机关,不具有国家机关的地位。2、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使的是特定行政职能而非一般行政职能。3、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使的职能为具体法律、法规所授。公证机关也具备上述特征,其一,公证机关不是行政机关,不具有国家机关的地位。其二,公证机关办理公证业务是具体法律、法规所授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公证处是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处应当通过公证活动,教育公民遵守法律,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第二条规定,“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以保护公共财产,保护公民身份上、财产上的权利和合法利益”。其三、公证机关行政使的是特定行政职能。根据公证处是国家公证机关,依据行政法规的授权,独立开展公证活动,具有出具公证证明文书的法定职权。
2、公证机关行使的是一种行政确认行为。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确认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或有关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予确定、认定、证明(或否定)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其具备的特征1、行政确认行为的主体是行政主体。2、行政确认行为的内容或者目的,是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的确定或否定。3、行政确认权是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4、行政确认是羁束性行政行为。主要形式有:确定、认定、证明、登记、鉴证等。笔者认为,公证符合行政确认的特征。其一,办理公证业务的公证机关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其二,公证的内容是对法律行为和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加以确定或否定。其三、公证机关虽处在平等主体当事人双方之间,但其公证行为不是源于当事人的自愿委托,而是直接来源于法律授予的国家行政管理权。其四,公证行为没有自由载量的余地,只能严格的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可见,公证行为是行政确认的重要内容之一。
3、公证机关公证行为属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与行使国家行政职权有关的,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为。公证行为符合具体行政行为的特征,属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表现在,首先,如前所述公证行为是依法授权的公证机关行使的行为;其次,公证行为是公证机关行使行政确认权;再次,公证行为是公证机关针对公证申请人作出的行为;最后,公证行为是公证机关作出的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的特定具体事项的行为。
4、公证机关公证行为具有司法审查的可能性。所谓可能性就是法律无明确排除或者禁止司法审查的情形。根据《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只要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某一行为由行政机关作出终局裁决,当事人对该行为不服都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针对公证机关的公证行为有以下几种诉讼救济
2、对公证机关不履行行政职责的不作为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对公证机关拖延履行公证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
(2)对公证不服,要求予以撤销,公证机关拒绝撤销或拖延履行撤销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
3、对公证机关明确告知不予受理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
按照现行的《公证暂行条例》,内地的公证职能是由国家设立的公证处统一行使。公证处的设置从县、市至省都有,彼此承办的业务并无区别,但省公证处受理范围则更大些。各级公证处彼此之间互不隶属,但要接受当地司法厅或司法局的管理和领导,像省公证处就由省级司法厅直辖管理,而县公证处则由县司法局管理,两者不存在直属领导关系。
每间公证处设有公证员及助理公证员,并可根据需要设立主任和副主任。公证是由当地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干部管理的规定任免。
公证制度的特色,在于国家特设专职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司法证明权。在这种制度之下,公证处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引起民事权益的法律行为,如收养、继承等,对有法律意义的文书、事实,如债权文书等,按法定程序审查后而加以证明的一种司法行为。由于公证处为国家机关,且公证文书签发前有法定的审查手续,是以经过公证的文件,在国内一般是有很强的公信力。
时至今日,内地的“公证”已为人们广泛使用。大至企业收购、合并、土地拍卖、银行巨额贷款,小至公民婚嫁、继承、买楼或出国留学,无不与公证息息相关。公证文书使用范围遍及超过100个国家和地区,可见在日常生活中,公民使用公证已非常普遍。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 第三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 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