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如果死亡了的话,可能还会涉及到婚姻关系、债务关系以及一系列关系的变动,有些人还利用这一点捏造死亡事实,然后获取非法利益,所以公安机关办理一些事情的时候是需要开具死亡证明的,那么死亡证明遗失程序是怎样规定的?下面树图网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相关知识,欢迎阅读。
树图思维导图提供 死亡证明遗失程序 在线思维导图免费制作,点击“编辑”按钮,可对 死亡证明遗失程序 进行在线思维导图编辑,本思维导图属于思维导图模板主题,文件编号是:eaaac49714d3317566c6b1ccd6905d40
死亡证明遗失程序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一)死亡证明可以到原出具证明的机关(户籍所在派出所),查档补办。
(二)火化证证,到火花单位查档补办。
(三)带上身份证,户口簿办手续。
死于医疗卫生单位的,凭《死亡医学证明》;
对公民正常死亡无法取得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的,凭居(村)委会或卫生站(所)出具的证明;
非正常死亡或卫生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凭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
已经火化的,凭殡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
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持死亡证明、户口簿及死者的居民身份证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死亡证明是指:死于医疗卫生单位的,凭〈死亡医学证明〉;对公民正常死亡无法取得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的,凭居(村)委会或卫生站(所)出具的证明;非正常死亡或卫生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凭殡葬部门出具火化证明。
公民在暂住地死亡的,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根据死者暂住地的户主、旅店管理人或者户内其他人员的申报,将死者的姓名和死亡的地点、时间、原因等及时通知死者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由死者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根据死亡人家属的申报,也应给予办理死亡登记,如有可疑情节,可与死亡地的户口登记机关联系查对。
发现来历不明或者过路途中死亡的人,户口登记机关应与有关部门联系处理。如能查明死者姓名、常住地和死亡原因的,应通知死者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作死亡登记,注销户口;无法查明来历的,应将已经查明的事项和死亡情况登记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