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内容:遗嘱公证是指公证处根据遗嘱人的申请,依法证明遗嘱人设立遗嘱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遗嘱公证是一项要求非常严格、谨慎的工作,稍有疏忽就有可能造成遗嘱的全部或部分无效,从而不能实现当事人的意愿,保护不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多年的办证经验,我认为在办理遗嘱公证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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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公证注意事项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当事人申办遗嘱公证时,我们首先要审查申请人是否遗嘱人本人,因为根据《公证暂行条例》、《公证程序规则》规定,遗嘱是遗嘱人本人应当从事的法律行为,不得委托他人代理。从遗嘱本身的性质来说,遗嘱是遗嘱人去世后才生效的法律文书,在生效前是保密的,如果由他人代为申办公证岂不是在生效前就已经泄密了吗?因此从这一角度来说也不宜由他人代为申请。另外,如果申请人是冒名顶替的,那后果就更不堪设想了。它不但会侵害相关人的利益,也会损毁公证机关的声誉。因此必须严格审查当事人的身份,这是办证的第一步。
民事行为能力是一个人从事民事行为的基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不能从事有关法律行为的,遗嘱就是其中之一。未成年人、不能辨认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不能设立遗嘱的。此外,年老体弱的人、危重病人、聋哑盲人立遗嘱,公证员与其谈话时应当录音或录像。必要时要经医生诊断,出具神智清醒、思维正常的诊断证明。
遗嘱是遗嘱人生前对其去世后的财产及其它有关事项做出安排的一种法律行为,是其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能受他人意志的左右,因此要单独询问当事人,弄清是否是其本人的真实意愿,有没有受到他人的胁迫或干扰。如果有上述情况要劝说当事人排除他人的干扰或胁迫,依照自己的意愿设立遗嘱或放弃不符合本人意愿的遗嘱。如劝说无效,就应拒绝公证。
对当事人提供的遗嘱,公证员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仔细审查,看是否与法律法规或政策相抵触,是否有不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是否剥夺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未成年法定继承人或其他依靠遗嘱人生活的人的继承权。如有上述内容就要向当事人指出,并劝说其修改,如当事人执意不改,就要拒绝公证。
对遗嘱人在遗嘱中所要处分的财产要严格审查,看是否属于遗嘱人个人所有,有产权证明的,要求当事人出示产权证明,并复印存档。本县居民丁某的房产证上登记的产权所有人是其长子的名字,经调查,该房屋确实是他本人所建,只是在办理房产登记时是其长子经办的,产权人也登记为其长子的名字,其长子对这一情况也承认。丁要办理遗嘱公证时,认为变更不变更登记无所谓。我们就向他解释,房产证是房屋产权的唯一合法证明。如证权不符将来就可能发生纠纷,实现不了你本人的真实意愿。最终他听取了公证员建议,将房产过户到了其本人名下,顺利办理遗嘱公证。像这种情况如不及时纠正,不但实现不了遗嘱人的意愿,对公证处的形象、声誉也会造成不好的影响。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
[2]《公证程序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