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去世前留有一份公证遗嘱,写明自己的财产由儿子继承。但是她的女儿和80多岁的生母却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侵害,起诉要求一并继承遗产。日前,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公证遗嘱部分无效,判决女儿和生母获得部分折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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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留公证遗嘱 法院判部分无效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年近40岁的王芳表示,她与王凯是兄妹关系,父母生前在2004年11月购买了一套私产房,权利人登记在父亲王大朋的名下。
王芳说,她的父母相继在2005年、2008年去世,为了遗产的事,她多次找到王凯商量,但是对方则以“家母已下遗嘱”为由,不予理睬,又拒绝出示相关证明。为此,王芳和80多岁的外婆刘红认为王凯的行为明显侵害了她们的合法权益,所以起诉要求继承父亲生前个人所有的房子。
但是王凯则表示,2005年父亲去世后,房屋没有作处置,权利人登记也没有作变更。2008年1月母亲孙平去世后,留有一份公证遗嘱,明确表示王凯继承全部遗产。在审理期间,经王芳申请,本市一家房地产土地评估公司对房屋进行了评估,确定房屋市场价值为38万余元。
一审法院认为,依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公民死亡后他的合法继承人有权继承其遗产。所谓遗产,是指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此案中,2005年,王大朋去世后,应先将房产的二分之一份额分出,为孙平所有,剩余的二分之一份额,作为王大朋的遗产,由王芳、王凯及孙平各继承三分之一。2008年孙平去世后,她的合法继承人有子女王芳、王凯以及刘红。
由于孙平生前立有一份遗嘱,明确表示她所拥有的房产份额全部由王凯继承。但是,考虑到孙平对她的母亲刘红有赡养义务,且老人年事已高无劳动能力及生活来源,完全依靠几个子女照顾生活,依照《继承法》相关规定,应对她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因此这份遗嘱应属部分无效。法院一审判决房屋由王凯继承,王凯给付王芳折价款6。4万余元,给付姥姥刘红折价款1。2万元。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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