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当造成公私财物损失达到五千元时,就会被立案追究。那么损害财物定罪还有其他的标准嘛?其立案标准又是怎么样的呢?接下来就由树图网的小编为大家带来关于损坏他人财物拘留标准是什么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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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坏他人财物拘留标准是什么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三条:“故意毁坏财物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2、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3、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因此,故意毁坏财物案,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就要追诉刑事责任。
1998年12月12日凌晨,被告人王忠永与邹东海、邹虎生隐在105国道赣县沙地南岭坳山上,用高压汽枪射击,打破浙GG1160货车的前挡风玻璃,毁坏财物价值340元。同月28日晚,王等三人隐藏在105国道赣县沙地古迳坳山上,用高压汽枪射击,打破赣C52876货车的前挡风玻璃,毁坏财物价值240元。1999年元月1日晚,被告王忠永与邹东海、邹虎生隐在105国道赣县沙地古迳坳上,用高压汽枪射击,打破鲁Q01389进口大货车前挡风玻璃,毁坏财物价值1800元。同月6日凌晨,王等三人在同一地点用同样的方法射击,打破鲁G53928货车前挡风玻璃,毁坏财物价值250元。23日凌晨,王忠永一人隐藏在105国道是赣县沙地古迳坳山上,用高压汽枪打破小东风赣A12831货车的前挡风玻璃毁坏财物价值200元。27日凌晨,王忠永又隐藏在105国道赣县沙地南岭坳山上,用高压汽枪射击,打破赣M01294、赣D36272货车的前挡风玻璃,毁坏财物价值共500元。1999年2月4日凌晨,被告人王忠永、谢银红隐藏在105国道赣县沙地古迳坳山上,用高压汽轮射击,打破赣D45286、赣C40676货车的前挡风玻璃,毁坏财物价值共500元。
综上所述。在1998年12月至1999年2月期间,被告人杨志文、王忠永与谢银红、邹东海、邹虎生隐藏在105国道赣县五云、沙地地段的山上用高压汽枪射击,打破过往车辆的前挡风玻璃九块,毁坏财物价值共383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志文、王忠永为了牟取私利,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本院认为:指控被告人杨志文、王忠永使用高压汽枪击碎九辆汽车的前挡风玻璃,造成经济损失383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二被告人为了牟取私利,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志文、王忠永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罪名成立。二被告人采用高压汽枪射击的方法毁坏行驶中的汽车前挡风玻璃,社会危害性较大,但二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宽处罚。据此,本院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私财产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根据本案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志文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二、被告人王忠永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首先,损害他人财产,情节严重的,构成的罪名是故意毁坏财物罪。其次,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立案标准是:1、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2、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3、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两百七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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