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eeMind树图在线AI思维导图
当前位置:树图思维导图模板资格考试司法考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释义:第50条思维导图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释义:第50条思维导图

  收藏
  分享
免费下载
免费使用文件
晚间拾梦 浏览量:02023-03-07 11:06:56
已被使用0次
查看详情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释义:第50条思维导图

核心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50条应该怎样释义呢?药品管理法第50条规定的是规范药品通用名称。树图网编辑为您详细介绍关于药品管理法第50条的释义。

树图思维导图提供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释义:第50条 在线思维导图免费制作,点击“编辑”按钮,可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释义:第50条  进行在线思维导图编辑,本思维导图属于思维导图模板主题,文件编号是:0bf16da72ff58aa3deaf2cd83d5da60a

思维导图大纲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释义:第50条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50条释义:

【法律条文】

第五十条 列入国家药品标准的药品名称为药品通用名称。已经作为药品通用名称的,该名称不得作为药品商标使用。

【释义】

本条是关于规范药品通用名称的规定。

一、依照本条规定,药品通用名称为列入国家药品标准的药品名称,也是通常所说的药品的“法定名称”。药品的通用名称是区别不同药品种类的标志。不同品种的药品有不同的药品通用名称,而同一品种的药品则只能使用同一个药品通用名称。为避免因药品法定名称不统一造成药品使用中的混乱,各国都规定,以国家药品标准中载明的药品名称作为药品的通用名称,在药品的标签中必须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本条及本法第五十四条对此也作了规定。药品生产者、销售者都必须依照本法的规定,使用药品的通用名称。

二、本条同时规定:已经作为药品通用名称的,该名称就不得再作为药品商标使用。这是由药品的通用名称和药品商标的不同作用和性质所决定的。按照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注册人对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而按照本法规定,药品通用名称是该种药品的合法生产者都有权使用并且必须使用的名称,任何人对药品的通用名称都不享有专用权。为避免法律适用上的冲突,防止利用商标专用权妨碍他人合法使用药品的通用名称,本条规定,已作为药品通用名称的,不得再作为药品商标使用。本条的这一规定,与我国商标法关于商品的通用名称不得作为注册商标使用的规定是一致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释义:第51条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五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五十一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五十四条

相关思维导图模板

PRAGMATICS思维导图

树图思维导图提供 PRAGMATICS 在线思维导图免费制作,点击“编辑”按钮,可对 PRAGMATICS  进行在线思维导图编辑,本思维导图属于思维导图模板主题,文件编号是:5c88b9d082a71ef59715fa269758e09b

第一章 传播与人、社会思维导图

树图思维导图提供 第一章 传播与人、社会 在线思维导图免费制作,点击“编辑”按钮,可对 第一章 传播与人、社会  进行在线思维导图编辑,本思维导图属于思维导图模板主题,文件编号是:480261aa3db5da07188cd078e2b514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