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72条应该怎样释义呢?药品管理法第72条规定的是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的药品检验机构或者人员应当接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的药品检验机构的业务指导。树图网编辑为您详细介绍关于药品管理法第72条的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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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释义:第72条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72条释义:
第七十二条 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的药品检验机构或者人员,应当接受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的药品检验机构的业务指导。
本条是关于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的药品检验机构或者人员应当接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的药品检验机构的业务指导的规定。
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内部的药品检验机构或者人员,负有对本单位生产、经营和使用的药品质量实施检验的职责。为了充分发挥这支队伍的作用,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的药品检验机构有责任对他们的药检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如帮助培训药检人员,统一检验方法,核查检验仪器的精度和准确度等。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的药品检验机构或者人员应当接受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的药品检验机构的业务指导,共同努力,把好药品质量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释义:第73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七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七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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