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内容:在相关的卫生法当中,需要主要会注意的是哪些问题的存在呢?那么哪些又是容易忽略不明白的问题呢?下文将会结合相关知识点进行分析,树图网小编希望下文内容可以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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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卫生有关法律法规知识问答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根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二条规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根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突发事件监测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具体情形如下:(一)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的;(二)发生或者发现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的;(三)发生传染病菌种、毒种丢失的;(四)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事件的。
根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可以对食物和水源采取控制措施。
二、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已经2005年3月16日国务院第8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疫苗,是指为了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发生、流行,用于人体预防接种的疫苗类预防性生物制品;疫苗分为两类。第一类疫苗,是指政府免费向公民提供,公民应当依照政府的规定受种的疫苗,包括国家免疫规划确定的疫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执行国家免疫规划时增加的疫苗,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应急接种或者群体性预防接种所使用的疫苗。第二类疫苗,是指由公民自费并且自愿受种的其他疫苗;接种第一类疫苗由政府承担费用。接种第二类疫苗由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承担费用。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医疗卫生人员在实施接种前,应当告知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所接种疫苗的品种、作用、禁忌、不良反应以及注意事项,询问受种者的健康状况以及是否有接种禁忌等情况,并如实记录告知和询问情况。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应当了解预防接种的相关知识,并如实提供受种者的健康状况和接种禁忌等情况;医疗卫生人员应当对符合接种条件的受种者实施接种,并依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填写并保存接种记录;对于因有接种禁忌而不能接种的受种者,医疗卫生人员应当对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提出医学建议。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规定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在儿童出生后1个月内,其监护人应当到儿童居住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接种单位为其办理预防接种证。接种单位对儿童实施接种时,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并作好记录;儿童离开原居住地期间,由现居住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接种单位负责对其实施接种;儿童入托、入学时,托幼机构、学校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发现未依照国家免疫规划受种的儿童,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儿童居住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接种单位报告,并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接种单位督促其监护人在儿童入托、入学后及时到接种单位补种。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第二条
[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第二十条
[4]《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第二条
[5]《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第三条
[6]《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第三十四条
[7]《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
[8]《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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