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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精神卫生法细则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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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城旧人 浏览量:72023-03-07 11:4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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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条件的保障是公民十分重要的一个事情的,除了物质卫生之外也是有着一个精神卫生的,这个精神卫生也是受到相应的法律保护的。下面就让树图网小编为大家带来新精神卫生法细则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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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新精神卫生法细则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一、新精神卫生法细则

第 1 条

本细则依精神卫生法 (以下简称本法) 第五十一条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本法第三条所称精神疾病,不包括反社会人格违常者。

本法第三条所称精神病,指器质性精神病、精神分裂病、情感性精神病、妄想病、其他非器质性精神病及源于儿童期之精神病性疾病;所称精神官能症,指歇斯底里症、焦虑症、忧郁症、畏惧症及强迫症等。

第 3 条

中央卫生主管机关依本法第十一条规定设置之精神疾病防治审议委员会,其任务如左:

一关于精神疾病防治制度之审议事项。

二关于精神疾病防治人力规划之审议事项。

三关于精神疾病防治研究发展之审议事项。

四关于精神疾病特殊治疗方式之审议事项。

五关于病人权益保护之审议事项。

六其他有关精神疾病防治之审议事项。

第 4 条

各级地方卫生主管机关依本法第十一条规定设置之精神疾病防治审议委员会,其任务如左:

一关于该地区精神疾病防治研究计划之审议事项。

二关于该地区精神复健机构及心理卫生辅导机构设立之审议事项。

三关于病人精神医疗补助标准之审议事项。

四关于病人申诉案件之审议事项。

五其他有关精神疾病防治之审议事项。

第 5 条

本法第十二条所称精神复健机构,指提供有关病人工作能力、工作态度、社交技巧及日常生活处理能力之复健治疗,以协助病人逐渐适应家庭及社会生活之机构。

本法第十二条所称心理卫生辅导机构,指提供有关病人社会心理治疗及社会心理衡鉴之机构。

第 6 条

专科医师依本法第十四条第一项及第二十条第四项规定诊断认定为严重病人者,应开具诊断证明书证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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